2022年5月27日星期五

法官判词:获1996年教育法令认可 “华淡小母语教学符宪”


2022/05/26  星洲日报/全国

(八打灵再也25日讯)吉隆坡民事高庭于20211229日在3名来自不同组织人士挑战华淡小违宪一案裁定,华淡小使用华语及淡米尔语作为教学媒介语是符合联邦宪法的。

根据董总主席陈大锦提供的法庭文件,吉隆坡民事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纳兹兰在书面判词中说,多源流学校在的我国独立前已存在,并获得当时生效的条例的承认,而从独立至颁布1996年教育法令,近40年来,多源流学校的存在基本上没有受到挑战及争议,1996年教育法令无疑维持对多源流学校的持续认可。

他指出,全国目前有超过1800所多源流学校,约有50万名不同种族的学生(包括马来学生)。

多源流学校非公共机构

他说,在多源流学校不是公共机构方面,有鉴于联邦宪法第152条款的历史及立法背景,以及当时制定宪法者的意图,在华文及淡米尔文学校使用非马来语作为教学媒介语不是为了官方目的,这不违反宪法第1521)条款。

他说,这样使用语言并不违宪,受宪法第1521)条款(a)及(b)的保护。

他说,真实及适当地诠释宪法第1521)条款,不妨碍成立及维护多源流学校作为国民型学校,这些学校也使用国家教育系统里所有学校,所采用的国民课程(National Curriculum)。

专注宪法第1521)条款诠释

他说,判决主要专注于宪法第1521)条款的诠释,没有深入探讨国语在促进民族认同及团结,或在国家建设过程中的角色。

他指出,所有学校教学标准的问题,国家教育系统是否足够包容,以及学术进步和卓越是否优先于其他问题,最好由行政及立法机构处理。

他说,诉讼中提出两道主要问题,即1996年教育法令第21728条文是否与联邦宪法第152条款不一致,以及多源流学校的存在违反联邦宪法第58101112条款,有关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因此驳回起诉人的主张。

莫哈末纳兹兰在判词中讲述大马多源流学校的历史背景,他说,多源流学校在联邦宪法制定前就已存在,1935年的马来联邦教育年度报告记载,马来亚最早的华文学校成立于1815年,淡米尔语学校则始于1870年代。

他说,马来亚联邦政府也制定国家教育计划,提供6年的免费初级教育,以母语马来语、华语、淡米尔语及英语作为教学媒介语。

多源流学校长期获认可

纳兹兰重申,多源流学校在国家教育的立法框架中,长期获得认可。

他说,以前是在1952年的教育条例、1957年教育条例以及1961年教育法令下,如今则是1996年教育法令。

他指出,政府行使这项宪法权利,不仅限于对这些语言的研究,而且根据联邦宪法第1521)(b)条款,还延伸到使用这些语言。

“在我看来,这包括作为一种教学媒介。”

他提及,起诉人声称,多源流学校的存在和这些语言的使用,导致官方语言马来语的使用被边缘化。

对此,莫哈末纳兹兰指出,与大学不同,多源流学校并非公共机构,因此,使用非马来语教学并非出于官方目的。

拉萨报告允保留用母语

他说,1956年拉萨报告引入了一项妥协措施,允许多源流学校保留使用母语,而马来语将成为国立学校的主要教学语言。

他指出,不难看出的是,拉萨报告中包含的建议,即国民教育系统应包括以马来语为教学语言的标准小学,及以英语、淡米尔语或华语为教学语言的标准型小学,在19566月获得联邦立法会接纳,这也反映在随后的1957年教育法令中。

此案的起诉人是莫哈末阿里菲(代表半岛马来学生联盟,GPMS)、莫哈末扎依(代表大马伊斯兰教育发展理事会,MAPPIM)和再纳阿比丁(代表马来作家联盟,GAPENA)。他们寻求法庭宣判1996年教育法令第2、第17和第28条文,允许多源流学校使用华语和淡米尔语为主要媒介语,违反联邦宪法第1521)条款。

此案有13名答辩人,分别是教育部长、马来西亚政府、拿督刘华才(代表民政党)、阿索占(代表国大党)、拿督张盛闻(代表马华)、拿督王超群(代表教总)、陈大锦(代表董总)、吉隆坡中华独立中学、仄拉玛(代表Persatuan Thamizhar Malaysia)、巴布拉斯(代表霹雳淡米尔人协会)、卡尼亚班(代表马来西亚淡米尔学校福利联盟退休教师协会)、土著权威党(PUTRA)及拿督王鸿财(代表马来西亚华文理事会)、柏玛鲁(代表马来西亚淡米尔民族协会)和古玛然(代表淡米尔学校校友联盟)。

(星洲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