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9日星期日

【华教视窗】 ~ 1039


取消华团大会的争议


2019/12/29 光华日报/社论


华淡小四年级国文课本介绍爪夷文单元课题的争议已经持续争议了好几个月,从刚开始的鉴赏爪夷书法到介绍爪夷字单元、从6页的课本内容减至3页、从强制性教学到交由家协家长及学生决定是否教学,这些过程都出现了许多争议,其中就包括介绍爪夷字单元列为正课的实际用意及对学生的实际帮助,或者是董事部在《1996年教育法令》(修正案)第53条被赋予的管理华小权利。虽然教育部在指南修订后纳入董事部为“候补”决策单位,但这依然没有解决问题,以致董教总宣布将在28日办华团大会捍卫董事部在华小的管理权及施压政府撤回爪夷字介绍单元。

尽管董教总强调华团大会只是反对在华淡小强制推行介绍爪夷字单元及捍卫董事部主权,而并非反对爪夷文,可是有心人却强行把这项大会扭曲为反对爪夷文及挑战国语地位,甚至是牵扯到种族课题。加上政客的煽风点火,以及一些组织扬言踩场,而且警方也接获许多投报,这导致警方在大会前一天基于安全理由申请庭令禁止大会的举行。

可是华团大会虽然宣布取消了,其实更多的疑问却也跟着浮现,并与国家的未来息息相关。首先,警方基于安全理由申请庭令禁止华团大会的举行,这是否意味着未来只要是基于安全理由,警方都可以用同一个方式禁止任何集会?如果这样做的话,是否抵触了宪法所赋予的人民的权利?人民对警方能够维持公共秩序的信心是否会被动摇?一些极端组织是否会为了阻止他人发声而显得更极端?另外,华团大会的取消,行动党在华社受到的冲击相信是最大的,华裔虽然未必认同董教总的决策,但在这起事件上很可能会在华裔的权益上产生不满的情绪。如果这些情绪继续延伸下去,对行动党,甚至是希盟华裔选票的流向是否会有意想不到的冲击?

从介绍爪夷文单元课题来看,华社对华教课题的高度关注主要还是因为多年所累积下来的信心问题,也是因为华教艰辛的处境所埋下的敏感神经。如果政府能够平衡处理并寻策解决华社的信心问题,根本就不必举办任何集会,也不会出现不满情绪,更不会让有心人趁机破坏种族之间的和谐。



坦诚对话寻共识


2019/12/28 中国报/中言


加影警方获得法庭颁布庭令,禁止董教总在新纪元大学学院举行华团联席大会的做法,引发争议和批评,认为警方的做法是箝制人民言论自由,本末倒置。

警方根据法律程序申请庭令,确也是警方的权限,但是人们会认为,面对极端团体的不负责任及煽动性的威胁,警方理应也采取行动对付,而不是禁止召开华团联席大会。

争议可以解决

事实上,华团联席大会主要是为了讨论近期的华教课题,该项大会并不是一项街头集会或示威活动,而是一项在礼堂内举行的会议。

这项会议,应该被视为处理教育问题的对话和交流平台,让各方理性商讨华淡小四年级的国文课会纳入3页介绍爪夷字单元的争议,向教育部表达华社和华教组织的想法。

各造都应该用专业的态度看待华团联席大会,并且视为这只是在处理一项教育课题,不存在有人企图触碰或挑起任何敏感的课题,而且针对政府推出的政策,人们发表看法是基本权利。

这一次的介绍爪夷字单元的争议课题,其本质就只是一项教育课题,如果各方皆用专业的态度来处理问题,争议是可以解决的。

应有交流平台

但若将问题进一步的使用过激的手法,将其复杂化、政治化和种族化,那么就会导致我国社会出现分裂,解决不到问题的同时,反而延伸出更多裂痕,这不是人们想见到的情况。

我们没有必要把一些莫须有的事强加入教育课题内,各方都应该有一个交流平台,好好的坐下来表达各自的观点,妥善的管控好分歧,这样才能有效的制定解决方案。

如果选择漠视、冷待,或甚至是打压,是无法解决问题,反之彼此坦诚的对话,不把问题复杂化,积极寻找一个各方都可以接受的共识方案,才是处理教育问题的正确之道。



不人云亦云看问题


2019/12/28光明日报/评论

~作者:林华国


很多事情,如果多维思考,不人云亦云,会发现事情未必和自己原本想像的一样,也会多一份谅解。

就拿爪夷文课题来说,目前在华社闹得沸沸扬扬,而我身边很多朋友一谈到这个课题就很愤怒,但如果只是愤怒而没有冷静下来思考,可能很多事情将被忽略。

早前我曾经出席由檳州董联会法律顾问许文思主讲的一场闭门讲座会。他说,马来文还没有改用罗马字之前其实就是採用爪夷字,而马来西亚的宪法写得很清楚,就是我国的国语是马来文,但没有说明是爪夷字的马来文或罗马字的马来文。

这情况和汉语(普通话)一样,為了让汉语普及化,中国决定採用汉语拼音,其实也就是罗马拼音。了解了这个情况,如果我们心平气和的看待问题,就可以了解,对不少马来人来说,爪夷文等同马来文,只是后来為了普及化才採用罗马字书写。如果想深一层,当反对运动如火如荼的进行时,会不会给予他人一种“反对爪夷文”而不是反对在华小国文课本那3页介绍爪夷书法单元?

我这样说,并不是反对董教总召开华团大会;反过来,我还觉得董教总召开华团大会,其实也是一种民主的表现。多年以来,董教总和华社的先贤们,為了捍卫华校出钱又出力,有者还数度被逮捕入狱,而我们的族魂林连玉连公民权也被褫夺。可以这麼说,目前我国华校拥有的一切成就,华教可以扎根在马来西亚都要感激他们。土著可以召开大会,华团当然也有这个权利。

展开反对运动要小心处理

但是,在展开反对运动时,方向要够清晰,同时也要小心处理,否则很容易变成种族课题。

我国有史以来,有没有听说过华小的课本内容,公开让学生的家长们投票来决定要不要老师教?这相信是头一遭我们教育史上发生让家长决定是否让老师介绍这3页内容,只要51%的家长反对就不必教学。

再者,由於我们的华校办得有声有色,办校方针获得认同,所以,很多友族都把孩子送去华小就读。根据统计,全国约有10万名友族就读华小,就以吉打州為例子,据说当地一些偏远地区,很多马来人都把孩子送去华小。我前面说了,在很多马来人眼裡,爪夷文等同马来文,难道这些马来家长就没有选择的权利?

心平气和的看待问题,不人云亦云,你会有不一样的发现。



多源流学校符合宪法


2019/12/28 星洲日报/言路

~作者:林伟捷


最近,有几个组织和个人入禀法院,要求法院裁决多源流学校是否违宪。他们提出的论点是多源流学校是由政府资助的,但他们以华语或淡米尔语为主要教学语言,这违反了联邦宪法第152条文所阐明的马来语是国家语言的地位。

依我拙见,多源流学校是符合宪法的。当我们全面解读第152条文并意识到大马多源流教育的历史背景时,尤其如此。

保护官方用途以外的母语

1521)条文阐明国家语言是马来语——此事没有争议。

但是,第1521)(a)条文阐明了一项例外情况:“任何人不得被禁止或阻止使用(除用于官方用途)、教导或学习任何其他语言”。这清楚显示“使用”除了马来语之外的任何其他语言是受到宪法保护的——前提是,没有用于“官方用途”。

关键问题是:多源流学校的教学媒介语是否归类为“官方用途”?

1526)条文将“官方用途”定义为“政府的用途,无论是联邦或州属,包括公共机构的用途”。而第160条文将“公共机构”定义为国家元首、州统治者、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当局、联邦或州法律赋予其行使权力的法定机构、各级法院、或受委执行或代表以上单位行事的任何官员。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多源流学校并没有明确地列为“公共机构”。但是,是否可将其归类为第160条文中所指的“联邦或州法律赋予其行使权力的法定机构”?

这些争议都在设立独立大学时出现。在1978年,全国华人注册社团发起请愿要创办独立大学,该大学将以华语为教学媒介语。部长以与国家教育政策相抵为由拒绝了这项申请。此事后来被带上法庭。

1982年,联邦法院裁定政府拒绝创办独立大学的举动并不违宪。其理由如下:

i)大学具有必要的公共元素——它在事务上受到某种程度的公共控制,涉及许多公共任职、为公共利益事业并有资格获得公共资助。

ii)因此,大学符合第160条文中所阐明的“公共机构”。

iii)大学也是在联邦法律下赋予其行使权力的法定机构。

iv)因此,以华语为教学媒介语就是出于“官方用途”使用该语言,而这是第1521)条文禁止的事。

从表面上看,独立大学一案似乎是争论多源流学校是否违宪的基础。但是,两者之间存在关键不同。与《1971年大专法令》下成立的大学不同,在《1996年教育法令》下成立的多源流学校有着相对不同的管理方式:



确切地说,联邦法院指独立大学“受到大马独有的《大专法令》极大的影响,它禁止在其范围内设立大学,除非符合其条文(第五章),大学的成立应该在该法令下的第71)条文下成立。”反之,如上述所言,多源流学校并没有这项限制,只需要根据《1996年教育法令》向教育部注册即可。

但是,值得争议的地方是,多源流学校不是“公共机构”或“法定机构”——使用华语或淡米尔语作为教学媒介语并不是为了“官方用途”,因此受到第1521)(a)条文的保护。

另外,第1521)(b)条文阐明了第二项例外情况:“本条文不得损害联邦政府或任何州政府保留和维持使用联邦中的任何其他社群使用和学习语言的权利。”

简单来说,如果联邦政府愿意,他有权在大马保留和维持“使用”和“学习”华语或淡米尔语。这项权力不仅限于“学习”华语或淡米尔语,如纯华语语言课。这种权力还可以拓展到“使用”华语或淡米尔语,如在多源流学校使用华语作为科学的教学媒介语。

针对多源流学校,内阁已经出面支持多源流学校的存在。他也指示总检察署采取相应行动。因此,第1521)(b)条文是维持多源流学校的另一项保障。

在独立大学一案中,政府反对其成立。因此,没有详细探讨第1521)(b)条文。如果政府支持成立独立大学,联邦法院可能会做出不同的判决。

最后,我们宪法起草者有意继续让使用华语或淡米尔语为教学语媒介的多源流学校继续存在。在起草宪法之前的几年内,起草者肯定通过1951年巴恩报告书、1952年芬吴报告书、1956年拉萨报告书、和1957年教育法令——及在政党联盟的巫统、马华和国大党的代表下,充分意识到多源流学校的争议。

但是,宪法根本没有提到在多源流学校逐步废除使用华语或淡米尔语成为教学媒介语一事。与此相对的是,国会和州议会会议进行时(第1522)条文),国会草案和法令的正式文本(第1523)条文)、以及高等法院(第1524)条文),从英语过渡到马来语的10年宽限期。还有下级法院,直至国会另有规定为止,须以英语进行审讯(第1525)条文)。如果我们宪法的起草者有意让多源流学校进行类似的过渡,那么他们将在第152条文中明确提及此事。

这,当然,并不表示我对多源流学校与国民团结之间的关系的看法——这是另一个很长的辩论主题。可以说,宪法现今的形式确实保护了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和多源流学校的继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