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5日星期四

谈岑启明报案

作者:余波

岑启明报案书所要表达的意思,据我的理解,在法律意义上,“LLG” 在注册文件上并没有注明是“林连玉”。星洲日报25/11/2010报道说,“星洲日报今日(24/11)向公司委员会查询林连玉基金的情况,该委员会的发言人表示林连玉的确已向他们注册,目前也是一间在合法运作的公司。”

其实,星洲日报并没有理解岑启明要表达的意思。假如星洲日报用英语或国语“Lin-Lian-Yu jijin”或者“Lin-Lian-Yu Foundation”询问公司委员会的话,答案是什么?换句话说,假如公司委员会同意的话,为了平息争议,我建议林连玉基金立刻召开特别代表大会通过修改章程以正名。这是一般的规矩。要不,星洲日报是在“添乱”,对岑启明不公。

我认为岑启明没有抓到问题的重点,即“非法运作”财务不明的问题。我们仅以《林连玉基金各区联络委员会简章(草案)》作为例子。

(林连玉基金各区联络委员会)
任期:每届为期三年,随着当届林连玉基金董事会的任期而开始与结束。新届LLG 联委会将由新届林连玉基金董事会委任。
财务管理——
(a) 鉴于LLG 联委会为非注册团体,银行户口须由主席、副主席及财政三人联名设立,支票也有三人中其中两人联署。一切单据须经秘书审核;所有账簿须经查帐审查。财政做的书面财政报告须在联委会上通过后成交一份给林连玉基金董事会。
(b) 鉴于LLG 联委会为非注册团体,并为林连玉基金所委任,目的在于协助林连玉基金,因此本身仅可筹措特项活动的经费,不宜由钱财的累积。

我相信有管理社团经验或财务知识的人都会从“任期”及“财务管理”的解读中进一步理解岑启明报案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