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3日星期四

岑启铭向LLG公司发律师信提八要求

转载自“新《咖啡店》”(星期三 02, Mar 2011 12:00 pm

曾在去年11月间报案指林连玉基金为非法组织的兴汉社顾问岑启铭,昨(1)日通过怡保曾志祥律师楼向LLG文化发展中心有限公司及其主席杜乾焕发出律师 信,限在一周内解决八项要求,包括将利用林连玉基金名义筹获的四百多万令吉基金交存法庭,再依法律程序退还给捐款人,向全体捐款人道歉,以及停止利用林连 玉基金名义进行筹款活动。

岑启铭今日对媒体说,自他在去年11月23日举报LLG文化发展中心有限公司以来,也陆续以文告及其他方式,促请LLG有限公司解决有关问题,但一直未见回应和纠正,他是在失望和绝望之余,被逼采取法律行动。

以下是岑启铭的律师信译文:


(1) LLG文化发展中心有限公司 (以 双挂号信寄出)
LLG Cultural Development Centre Berhad
321-D, Lorong T.A.R. Kanan Satu,
Off Jalan Tuanku Abdul Rahman,
50300 Kuala Lumpur
(下称LLG有限公司)

(2) 拿督杜乾焕博士 (以双挂号信寄出)
321-D, Lorong T.A.R. Kanan Satu,
Off Jalan Tuanku Abdul Rahman,
50300 Kuala Lumpur


1.3.2011

执事先生:

事关:林连玉基金(Lim Lian Geok Foundation)

我们代表地址在 No. 29, Jalan Pengkalan Barat 2, 31650 Ipoh, Perak 的岑启铭先生行事。

我们的当事人说,据他所知,以及/或者从各报获悉:

(a) 在任何关键时候,你们LLG有限公司,以及你拿督杜乾焕,身为LLG有限公司的主席,一直在马来西亚特别是华人社会冒称LLG有限公司就是林连玉基金 (“Lim Lian Geok Foundation”),或林连玉基金就是LLG有限公司;以及你们LLG有限公司看起来是受林连玉基金(“Lim Lian Geok Foundation”) 委任的一名代理人,这些都是你们明知是不正确的;而在这方面,林连玉基金(“Lim Lian Geok Foundation”)一直出现在,而目前仍然出现在LLG有限公司的信笺上,因而给人一个误导性的印象,认为LLG有限公司就是林连玉基金( “Lim Lian Geok Foundation”);

(b) 你们LLG有限公司,以及你拿督杜乾焕,亦在华人社会将林连玉基金( “Lim Lian Geok Foundation”) 冒称为一个慈善团体,声称其宗旨是在马来西亚推广华文教育;

(c) 兹发觉:林连玉基金( “Lim Lian Geok Foundation”) 是一个虚构和不存在的“实体”,是未经注册的。

(d) 多年来,你们LLG有限公司,以及你拿督杜乾焕,曾利用虚构和不存在的林连玉基金(“Lim Lian Geok Foundation”)名义主办,进行,参与,经营,涉及,授权及/或认可数项为林连玉基金( “Lim Lian Geok Foundation”) 筹募基金的活动;

(e) 在2008年8月16日,你们LLG有限公司,再度以林连玉基金( “Lim Lian Geok Foundation”) 名义,在怡保三德中学礼堂举办一项名为“動地吟”的文化演出,以筹募“林连玉纪念馆基金”;而在这个演出日期以前,你们的代理人,包括廖永立先生,曾向我 们的当事人岑启铭先生征求捐助林连玉基金(“Lim Lian Geok Foundation”),我们的当事人在数名人士面前捐出现款300令吉,但一直没有获得正式收据。我们的当事人曾多次追讨正式收据,但都不得要领。请 向我们确认,该名廖永立先生是否为你们上述林连玉基金( “Lim Lian Geok Foundation”) 筹款活动的代理人;

(f) 你们LLG有限公司,以及你拿督杜乾焕,在不停的利用林连玉基金(“Lim Lian Geok Foundation”)进行筹款活动中所收取超过四百万令吉的基金(该基金),已被非法和不合法的进入及存入你们的户口;

在这情况下,我们获得指示,要你们从今日的日期起7天内:

(i) 退还我们的当事人300令吉;

(ii) 将该基金存放法庭,以确定权利诉讼(interpleader proceedings)的方式退还给有关捐款人;

(iii) 立即停止以及不得为任何目的使用林连玉基金,包括删除LLG有限公司信笺上的林连玉基金字眼;

(iv) 不得干预或动用该基金的任何部分款项,因为LLG有限公司对它没有任何法定权利;

(v) 向因为你们的陈述而成为林连玉基金(“Lim Lian Geok Foundation)捐款人的公众人士,提供一项有关该基金的详尽报告;

(vi) 向我们的当事人以及全体捐款人作出一项毫无保留以及没有限制的公开道歉;

(vii) 停止以及不得继续进行非法及不合法的筹款活动;

(viii) 不得再以林连玉基金(“Lim Lian Geok Foundation")误导公众,以免他们因为无知而怂恿该虚构以及不存在的“实体”进行非法的筹款活动;

否则,我们的当事人将在不给予进一步通知的情况下,向法庭寻求谕令,以及/或者采取其他合法的行动对付你们。

与此同时,我们的当事人保留权利,对LLG有限公司的每一名董事,以及/或者声称为该虚构以及不存在的林连玉基金(“Lim Lian Geok Foundation“)的每一名高级职员,采取合法的对付行动。

你忠诚的
曾志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