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9日星期三

董总纷争应如何了



董总纷争应如何了


2015819砂拉越《诗华日报》读者投稿

~ 作者:张守江律师

 


阅读了谢春荣律师814日刊登于诗华日报的文告,《谁说关中不可考统考》使我啼笑皆非,谢春荣的误区一,以表面权力之争解读董总纷争,来否决我说,多数人的决定不一定对,实际上已堕入自己所谓误区的深渊。

我认为董总之争的焦点是今后华教斗争方向与策略的决择,反映在关中问题上,出现几个层面的争议:

1)能否接受(关中)一间马来文私立中学就是华文独中,从而引出关中学生可以不可以参与独中的统考;

2)能否接受国阵官方建议以关中模式取代今后华文独中的发展。

3)能否接受前教长慕尤丁的建议,让独中的教学内容朝向国中方式改变,以符合国家单元教育政策,独中统考文凭就能得到政府的承认。

这是一场如何更能确保族群文化的基本权益,在宪法保护下不被逐步侵蚀殆尽的斗争。正是60年代少数先贤反对华文中学接受改制斗争的重现。为何不能相提并论,引以为鉴?

谁说关中生不可考统考

我曾说关中生不可考统考,除非得到教育部考试局总监事前书面批准。我说过不只一次,在我说此话之前,还有好几位政府教育部官员、部长,及其他资深律师都曾说过,“关中不是华文独中,不可以参与独中统考”。

其实我国1996年教育法令第69(1)条文已经讲得很清楚,会详细阅读法律条文的律师及有头脑的读者,都会看得懂。

在此我仅列举几位权威人士说过的话:-

1) 彭亨州教育局长,Rosti bin Ismail看得懂条文的内容,并且发函彭亨州董联会主席指明“关中不是华文独中,不可以参与独中统考”。

谢春荣说,Rosti bin Ismail函件被收回,所以不能引用Rosti说过的话为根据,这是谢氏一厢情愿的想法,我不以为然,因为官方后续的函件,并没有指明关中生可以考统考,只表示知道关中生要考统考,对Rosti的官函所言保持沉默,由此可证,官方还是认为Rosti对教育法令的运用和见解是依法行事。我认为Rosti的函件被上司收回,是政治因素,是为了保护正副首相的颜面,使其口头承诺关中生可以考统考的谈话不立竿见影,避免立即加剧人民对国阵失去信心。同时也希望可以改变华裔对马华入阁无作为的坏印象。

2)其次是,彭亨州首席部长Adnan bin Yaocob 也看得懂1996年教育法令69(1)条文。因此于11-12-2012回覆州议员的询问时,也指明“关中不是华文独中,不可以参与独中统考”。

3)先前有董总前主席郭全强先生及前教总主席沈慕羽先生都看得懂该教育法令条文且深知其严重性,他们一直坚持统考是独中内部考式,只能开放给60间独中生,外人不得参与。

4)前教育部长纳吉,他是在国会提呈1996年教育法令的主角,熟知该法令各节的条文,因此,当前国会议员,拿督庄智雅,也是一位资深律师,1995128在国会询问时,纳吉强调统考(UEC)60间独中的内部考式,只有60间独中生才可参与,从此统考被定位为60间独中的内部考式,不准 60间独中以外的人参与已是不争的事实。

5)我感到庆幸的是,叶新田主席也看懂教育法令第69(1)(4)(5)条文,也深知其函意,没有随便接受他人对该法令的解读,让关中生考统考。叶先生身为董总主席,有责任确保董总依法行事,以免董总的组织、独中的统考因犯法最终成为执法当局的钻上肉。

当以上的人士都能看懂教育法令第69(1)项条文的内函,都明白违反该条文的严重后果。郑自勉先生看不懂该法令的内涵,情有可原,因为他不是律师,但是谢春荣,身为执业律师也看不懂,视不透这条法令的内涵实质,不由得使我感到惊讶万分。

口头承诺不可信

谢律师说,纳吉在1995年以教育部长的身份在国会内所说的话我可引为依据,为何如今纳吉是以首相的身份其口头承诺关中可考统考却不能作数!这番话出自一位执业律师之口委实令人倍感无奈和失望。

事缘,1995年纳吉是在严肃的国会殿堂里提呈1996年教育法令草案,其发言内容,经国会议员辩论,对独中与统考所作的声明已被通过,华文独中及其统考制度的定位已构成教育法令的一部分。即是法令,国民就得遵守,不遵守就是犯法,就得接受惩罚。我已多次讲解这条法令对母语教育的严厉牵制和约束,想不到谢先生竟还如此天真地与505大选前,首相及部长们所作的口头承诺相提并论。我们都知道,许多竞选季节的甜蜜承诺因没有法律的约束力最终被遗忘,不了了之,选民被政客欺骗了几十年难道还未清醒?在国会通过的法律与选举时的口头承诺,根本是两码事,谢春荣却分不清。

谢律师相信部长的口头承诺,但是我身为律师不相信口头承诺,而是相信法律条文,有错吗?尤其有前副教育部长,丹斯里李孝友告诉过我们,他曾经因相信内阁部长的口头承诺,带来终身遗憾,最后还要向华裔同胞认错,乞求宽恕。谢律师的记忆力怎么会这么差,竟把丹斯里李肺腑之言忘得一干二净。再说,纳吉(Najib)今天是首相,以后还会不会是首相,没有人可以保证。

修改章程

提到董总章程第6.3.2条文一节时,谢律师说,董总于2013年曾开特大修改章程,规定出席中央委员会的法定人数不须17位,及出席中央常务委员会的法定人数不需要7位。事实是在2013年董总根本没有召开特大修改章程。董总的章程是在2011612日修改的。修改后的条文就是现今的第6.3.2条文,规定出席中央委员会的法定人数为17位,及第6.4.2条文,规定出席中央常务委员会的法定人数为7位。其实2013年有否修改章程,须不须17法定人数出席中央委员会议,只需去注册局查一查,或只需向董总主席求证便可以知道详情,怎么可以乱说一场,误导社会人士信以为真吗?我手上有一份叶主席于201412月给我的现今董总章程。第6.3.2明文规定出席中委会的法定人数为17位,及第6.4.2条规定,中央常务委员会的法定人数为7位。董总章程第9.1条规定修改章程的程序和步骤。按谢某所言,董总曾有修改章程,无须17位委员出席,竟然连董总的主席及署理主席不知道呢?那真是怪事一宗。

新加坡海南会馆一案的判决

再谈到新加坡海南会馆的案列时,我引述高庭及上诉庭的判词,重点是在于法庭针对海南会馆章程第七条条文的诠释作为我对董总章程第5A.9条条文的借镜,解读和看法。新加坡法庭一致认为海南会馆的章程是严肃的,是至上的,会员们,理事们必须重视,必须遵守。法院也根据章程条文来考虑,来判决,因此判27位的理事中途罢免主席和秘书的议决案无效,判他们败诉且须赔堂费。

董总章程的5A.9条规定,董总中央委员及中央常务委员的任期定为4年,因此我是根据新加坡法庭对海南会馆的判例为原则和权威(Authority),诉说我的见解,强调董总的夺权派也必须耐心等待4年的期限到期再重新选举。难道这就是如谢某所说的断章取义吗?海南会馆纠纷的判词共40页长(55),判词一再声明要倒中央委员必须等到两年后再重新选举,法院不同意该条文可解读为挑战派有权力中途罢免主席和秘书。 我引用的法律原则(Principle)是采纳上诉庭判词的第4849段。

遗憾的是谢某人就连很简短而只有6行字句的第691)教育法令条文也看不明白,因此想要看一篇长达40页的判词后, 再想从其中找出那一部份是我对判词中所需要的法律原则作为我对5A.9解读的根据,谢某人有困难之处,也在所难免。但不应该指控我的论点为荒谬之谈。

谢先生采用了南非法庭一宗案子的判决去作为他的论点的根据,说实话,南非一案的实情与新加坡海南会馆及董总纠纷的案件的实情有异。再说,在法律界,律师们在法庭常引用香港、英国、 印度、新加坡、澳洲、纽西兰法院的判决。引用南非的判决,我还是第一次看到。

说到这里,我想起柔佛苏丹曾劝告我们说,新加坡的英文教育程度比我们强,工作行政效率比我们完善,劝我们要多多向新加坡学习才对,没有错,就连他们财政管理也比我们好得多,尤其想起今天马币对新币的兑换率为新币1元比RM2.93

明文规定(Expressed term) v 含蓄规定(Implied term)

谢律师又说,董总章程5A.9条文没有明文规定任期为4年,我的天哪!请看5A.9条文不是写明道“本会中央委员,常务委员及各小组委员之任期均为四(4)年。”这难道不是明文规定(Expressed term)吗?看来谢律师对何为(Expressed term)的定义也不太懂的。新加坡海南会馆的章程的第7条条文是“中央理事的任期为两(2)年。”法庭判决必须遵守其条文,判词的第49段道,“本法院不同意海南会馆的章程内含有任何可以中途罢免主席和秘书的隐然含义(Implied term)。因此海南会馆章程第7条条文是明文规定(Expressed term),于是,判27位理事败诉。”

610日的中委会违章

说到马来西亚高庭61日针对董总纠纷的判决,判词规定叶主席必须在2天内发通知书给25位中委召开中央委员会。如果主席没有按庭令执行,秘书长有权力发通知书。主席在二天内便已发出通知书召开中委会,因此秘书长便没权再发会议通知书。但是秘书长傅振荃又在67日也发出通知书,不是很明显已违反庭令吗? 还有按章程的第6.3.3规定,中央委员会的通知书必须于会议前14天发出。傅某67日发通知书,610日便召开会议,并选陈大锦为董总中央常务委员会(CEC)主席, 接着又霸占董总行政室,自称是董总的新主席。那时的中委会(Central Committee)主席还是叶新田,不又明显违反章程第6.3.3条文吗?

再说,按章程的第5.3.1条文规定,董总中央常务委员会(CEC)的主席,是由中央委员会(Central Committee)主席担任。挑战派为了夺权又违背了章程的第5.3.1条文。

因此我说夺权派口口声声说按章行事,其实是自欺欺人。

再讲详细一点,高等法庭的庭令是,如果主席没有发函,秘书长可以发通知书召开会议,但是庭令没有说中委会应由谁来主持。因此回到章程第5A.1.3条规定,“主席是主持本会的各项会议, 如会员代表大会,特别会员大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当然主席。”610日的中央会议主持人不是叶主席,而是其他不是董总主席的人士,由此可见,夺权派又违反了章程第5A.1.3条文。

结论

让我讲一句良心的话,董总纠纷闹到今天,夺权派也好,一批所谓的华人社团领袖也好,企图拉倒现有的领导层,妄想现阶段闯进董总接管董总的事务部的一批人,都是一群视董总章程为无物,不遵守法纪的人士。我的看法是即使想夺权,也不应该做得那么难看,那么丑陋,外表声称为了华文千秋大业,其实骨子里有一堆不可告人的隐私议程。再说叶主席任期的时间最多不到一年十个月,为了董总的生存,不被社团注册官撤销注册,为何就不能让他好好做完一年十个月呢?“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只要夺权派向注册局收回违法违章的伪理事名单回归原点, 社团注册官就没有理由干政,吊销董总注册,轻而易举何乐而不为。

辩论大会

最后,我深信在华文教育的课题上,每一位华裔同胞都很关心,对董总的纠纷,谁是谁非,谁在违章违法,大家都有责任厘清,因此我向谢春荣律师建议,我们两位律师就针对这个问题以法律的角度和立场来一场辩论。“真理越辩越明,法律越辩越清”地点可以在砂拉越,古晋,辩论之语言,可以用华语或英文,或两者并用。门票收入,扣除开销后,一律献捐给古晋区华文独中或慈善机构。

张守江律师  ·17-8-2015



附:【相关新闻】

谁说关中不可考统考?──张守江的法律误区


作者:谢春荣

拜读了张守江反驳郑自勉的大作《张守江向郑自勉先生进一言》(原刊于《诗华日报》,后转载于《赤道论坛》网站),本人认为张守江在法律上有以下几个误区,特臚列如下,希望得以正视听:

误区(一):多数人不一定对,少数人不一定是错。

张守江作为一名资深律师及政治人物,竟然不懂权力(power)及权利(right)的区分,令人大跌眼镜。在实施议会民主的社会,权力归大多数,选谁来做某一团体的主席,当然是由有关团体的会员来决定,这必然是多数决,不可能是少数决,否则,这团体將无法进行选举决定谁是主席。

至于权利,用于人类社会,就是指人权。人权问题,尤其是少数社群的权利问题,当然不適用多数决,而必须通过法律的制定来加以保障。

当年林连玉及林晃昇等先贤捍卫我国少数社群接受母语教育的权利,正如早年南非黑人反对白人歧视和剥夺基本权利一样,他们当然是正义的。这跟今天解散及重选董总中央委员会风牛马不相及。叶新田应不应该继续做主席,当然是要由董总13个会员多数决。

误区(二):中央委员会任期为4年,就必须4年任满才能选举。

弦外之音

张守江例举董总章程5A.9条文及新加坡上诉庭在海南会馆一案(Phua Kiah Mai & Anor vs Foo Jong Peng & 27 Ors (2012) SG HC 14)的判决来支持他似是而非的立论。对于张守江的这些论点,点驳如下:

a)董总章程第5A.9条清楚地写著:中委委员会及中央常务委员会的任期「shall be four years」,但张守江在论述时把它改成「shall be for four years」,不知有什么弦外之音?「shall be four years」显然只是规定任期为四年,並没有一定要4年任满才能选举的意思。吉隆坡高庭在叶新田起诉傅振荃一案的判词中,也认为,第5A.9条文,只是为任期设限,没其他意思。

b)在叶新田起诉傅振荃等人的上诉案例里(Yap Kiam@Yap Sin Tianvs.Poh Chin Chuan&others[2NCVC-87-01/2015]),高庭其实已驳回叶新田指「必须要4年任满才能选举中央常务委员会」的谬论。

吉隆坡高庭在判词中引述南非判例(South Africa Case of SWD Rugbyvoetbaluneie En Ander)时说:作为一个选举机构,即该社团的成员,是有权在3年任满前撤换票选的常务委员会的成员。因此,吉隆坡高庭同意,董总的常务委员会不能享有一定必须完成4年任期的权利。

c)张守江所推崇的新加坡上诉庭对海南会馆的判决中,其实並无「必须任满才能选举」的判决。上诉庭在此案中,只是说如章程没有说明(Expressedterms),理事会的成员不能被罢免。张守江显然曲解了此判词所传达的意思。

误区(三):只有主席可以召开会议,其他理事会成员不能召开会议。

张守江又再一次引用新加坡上诉庭对海南会馆一案的判决来支持这个谬论。

其实恰恰相反,在新加坡海南会馆判例中,上诉庭是判会议对主席及秘书长的罢免违章无效,但却认为因主席不召开,由副主席自行召开的会议是合法的。上诉庭不同意只有主席才能召开会议的说法,因为票选的理事会成员,有同等参加会议的责任。

误区(四):傅振荃是秘书,没权发函召开会议,于是610日会议非法。

其实在张守江所引述的新加坡海南会议一案,上诉庭不止说其他理事会成员可以召开会议,还认为根据一般的社团惯例,召开会议是主席和秘书长的事。请张律师去翻一番SINGAPORELAWREPORT(2012)4,第1294页看看上诉庭怎么说,省得断章取义,误导读者。

纳吉的承诺

事实上,在吉隆坡高庭諭令叶召开董总中委会会议时也规定,如果叶不以主席召开,傅秘书长可取而代之,何来其他人无权召开之说!

误区(五):14/6/2015中委会会议不合法,因不足17人法定人数。

张守江也许不知道,董总在2013年召开特大修改章程时,曾通过「確定会议法定人数的原则」,即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其成员人数过半。那既然吉隆坡高庭諭令25人开会,其法定人数是不是应该是13人呢?虽然这个原则没被写进章程,25人的中委会会议法定人数是13人的说法,是反映了特大修改章程的意愿,不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当章程没说明25人开会的法定人数时,以特大通过的这个原则来鉴定25人开会的法定人数,可以说是合情合理的。

误区(六):傅振荃霸佔秘书处。

根据董总章程第5A.4.15A.4.2条文,秘书长的职责是策划和推动会务,掌管本会一切文件和会员册及督导秘书处职员工作,向社团註册官提呈註册和会员大会会议记录。傅振荃作为秘书长,如掌控秘书处,何过之有?

误区(七):纳吉在1995年说统考60间独中的內部考试,所以关中不能考统考。

纳吉在505大选前,也承诺关中可以考统考。那关中可考统考,还是不可考统考呢?

其实,不止首相如是公开表態,甚至当时的副首相兼教长慕尤丁也做出类似承诺。纳吉以教育部长说的话可以被张守江作为依据,而纳吉以首相身份作出的承诺却不能作数呢?

今天,统考在法律上,其实是一个灰色的既成事实,独中生到今天还能考统考,完全是政治制衡的结果。据说张守江也是政治工作者,不可能看不到这个政治现实吧?

误区(八):彭亨州教育局长去函说关中不可考统考。

张守江是否知不道彭亨州教育局长发给彭亨董联会的这封信,在发出几个小时內就被教育部收回?收回的信不能作准,是非常浅显的道理,但张守江却以它作论据,显然是令人遗憾的不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