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7日星期五

董总主席叶新田博士文告




董总主席叶新田博士文告

201587


敬致

张贤炳先生
森美兰华校董事联合会主席

包章文先生
砂拉越华校董事联合会总会主席

林琮凇先生
槟威华校董事联合会副主席

陈崇凑先生
霹雳华校董事会联合会第一副主席

张翔坚先生
彭亨州华校董事联合会秘书

 有关董总特别会员大会会议通知

 (根据《董总章程》第6.2.3条款)


我收到你们誌期2015729日特大会议通知书,并被称呼为“被称为董总主席的叶新田先生”感到遗憾。我至今为止仍然是合法的董总主席。

我今以董总主席身份正式复函不能接受你们的通知书并根据以下的理由:

 1. 首先我必须确认你们是否被授权代表上述各州属董联会,如有的话,请出示各州董联会的会议记录:“特大”是否在各州召开并通过要求改选或解散董总的会议记录?

 2. 你们提及董总章程第6.2.3条款召开特大,这是严重的曲解董总章程6.2.2条款“主席在接到至少有五个会员联名提出要求并附上相关理由和议程,则必须于30天内召开特别会员代表大会”。你们在没有依章发函至董总主席的同时,已经错误的引用6.2.3条款来发出特大会议通知书。这是违反章程的。

 3. 你们所提出的第一条议程中引用5.2条款来进行常年代表大会改选,这是错误的。董总章程5A.9清楚列明“本会中央委员,常务委员及各小组之任期均为四年”。这是明确的违反章程。董总下届改选年为2017630日。

 4. 议程(2)“通过与接纳与议程(1)相涉的提案和/或间接的提案,但是不受限于解散和/或取代和/或重选全部委员,以解决董总领导层危机。”这也是严重误导会员及有意图解散董总及成立新董总。

根据章程第8条“本会解散须由不少于10个会员和至少47位代表赞成通过并呈社团注册官批准后方为有效”。我相信这并不是各州属董联会成员及其州属内的华教人士和华校的意愿。

我在此警告你们这种不顾华教利益的做法,想以人多势众的手段通过法庭禁令阻止我禁止你们召开823日的特大,企图配合有关当局促使华小及独中变质。我谨将我的观点坦白及负责任的告诫你们,因有庭令在身我不能正式回绝你们无理的请求。

顺祝  大安

马来西亚华校董事联合会总会(董总)

叶新田 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