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日星期三

交註册局信函非投诉信 叶新田揭“非法名单”



2015/7/1 中国报/国内版

独家报导:丘惠萍

 


(吉隆坡30日讯)董总当权派主席叶新田呈交给雪州社团註册局的信函,主要是告知当局有关改革派中委“非法名单”,唯董总改革派主席陈大锦却指那是叶新田的“投诉信”。

叶新田说,他所呈交给社团註册局,誌期2015624日的信函,是揭发改革派中委的“非法名单”,即法庭也认为是不合法的中委名单。

他说,此举(揭示名单)旨在告知雪州社团註册局,董总出现“非法中委”成员,而非投诉。

董总主席闹双包

叶新田是针对陈大锦发文告谴责他呈投诉信给当局一事,接受《中国报》电访时,声明他只是揭示非法中委名单。

雪州社团註册局官员也说明,该局確实接获叶新田提呈的名单,即叶新田所指的“不合法理事名单”,但该局认为这不等于是投诉信,因此处理方式也不同。

“投诉信是投诉信,名单是名单。若接获投诉信,就会展开调查(ambil siasatan),关于名单一事,我们只是获悉(ambil maklum)此事。”

换句话说,改革派將有关“名单”认定为“投诉信”,但根据该名官员说法,当局至今仍未接获正式投报,董总可暂时逃过被“冻结”的命运。

(不按法庭程序),董总改革派于2015610日召开中委会议,在获得17名中央委员出席的法定人数后,解散与復选中央常委会,最终由中委兼柔佛州华校董教联合会主席陈大锦,取代原任董总主席叶新田。当天8名叶新田派的常委全都缺席。

隨著改革派宣佈“新主席”陈大锦诞生,董总当权派主席叶新田谴责改革派非法夺权,董总主席闹双包也应运而生,引起更多组织矛盾及华社混淆。

註册局接投诉才会介入

雪州社团註册局官员较早受访时说,该局通常是接获投诉后,才会介入调查。

她坦言,一旦社团註册局介入调查,董总就必须“冻结”一切运作,直至当局调查完成后才解冻。

她补充,其实该局並不希望插手社团的问题,除非真的迫不得已。

官员也透露,目前为止,当局只是被知会董总更换新的领导人,不算是投诉,也不视为是投诉。

她指出,该局现是透过电子系统,接收及处理社团的更新资料。她透露,该局最近也有收到董总透过网上更新理事的名单。该局已比照一般程序,直接接纳和更新相关资料。

询及董总两派领导人是否接洽过社团註册局,该名官员说,两方皆曾与该局主任面谈;后者聆听两方面的说法后,都是给予同一个劝告,那就是设法透过內部商討和解决。

《中国报》--

附:【相关信件】



董总主席叶新田博士发函社团注册局中译摘要


 发函日:2015624

 事项:董总中央委员名单资格解释书

针对傅振荃于201567日发函通知于同月10日召开的所谓中央委员会议,并试图在社团注册局『更新』所谓新中央委员名单,我们在此提出以下几个事实要点:

 1. 201561日,高庭法官阁下命令我发函召开中央委员会议,根据董总章程第5.2.15.2.2条文,通知书将发给于2013年常年大会所选出的25名中央委员。该会议将讨论所建议的以下议程/议决:

 (a) 解散第二十九届董总中央委员会;

 (b) 从选第二十九届董总中央委员会

 2.我已遵守61日上述法庭谕令,并于62日发函给有关的中央委员。然而,我只能发给包括我的22名中央委员。其原因是,根据董总章程第5.2.15.2.2条文,名单中存在着已经辞职、以及被其各自州属董联会革除并替换的前中央委员。因此,该25名中央委员名单已经更改。

 3.结果,被告(傅振荃)向法庭寻求针对61日的法庭谕令的澄清。被告希望法庭能把已经被革除的中委,包含的25名中委名单之中。

 被革除的中委为:

 a.黄剑锋(柔佛)

 b.李官仁(霹雳)

 c.林锦志(彭亨)

 4.儘管如此,我方就被革除被替换的中委之事,向法官阁下提出以下应被发函通知出席该中委会议的替代名单:

 a.黄博谆(吉兰丹),取代陈永生

 b.黄剑锋(柔佛),取代已辞职的黄循积

 c.陈亚斯(彭亨),取代吴茂明

 d.余满和(沙巴),取代周惠卿

 e.刘东海(霹雳),取代李官仁

 5.法庭就以上澄清,宣布将于611日作出判决,尔后又将判决延后至612日。

 6.然而,儘管该澄清是由被告向法庭申请的,在还未等到法庭判决前,傅振荃便自行于67日向25名中委发函,宣布于610日召开会议。函件亦发给已非董总中委的吴茂明、林锦志、李官仁、周惠卿。

 7. 有更甚者,吴茂明、林锦志、李官仁、周惠卿亦出席由傅振荃于610日召开的中央委员会议,以解散并重选董总常务委员会。这是不合法并违反董总章程的。

 8. 随即,于612日,法庭宣判根据上述澄清,25名中委名单将包括由我方提出的五名替代中委。

 9. 所以,(610日)所召开的中央委员会议是无效、不合法、违反董总章程的。这个会议也违反了法庭于61日与12日所颁布的谕令。

 10. 除此之外,610日的会议出席者竟包括已非董总中委人士:吴茂明、林锦志、李官仁、周惠卿。这是无效及不合法的。

 11. 随着10日的会议,被告也非法解散第29届常务委员并重新选出新的常务委员。

 12. 傅振荃更进一步利用电子呈报系统向阁下的办公室呈报了无效的常务委员名单。

 13. 我在此向您陈情,有关解散常务委员及我作为主席的职务这件事,是一件司法问题,须由法官聆训及给予判决。

 14. 在等待法庭的判决之馀,我恳请注册局拒绝傅振荃及被告对董总中央委员及常务委员名单上的更改及更新。

于此,我欲向当局提出,根据董总章程第5A.9条,所选出的中央委员任期为4年。所有中央委员会议、临时会议或中央执行会议将无权在任期结束前重新选出新的中委。所以根据董总章程,我(叶新田)依然是合法及有效的董总主席。虽然如此,董总中委的案件正在等候法庭聆训,在法庭判决未下前我作为主席的职务不可被否定。

 ……

 董总主席

 叶新田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