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3日星期三

董教总3造诉叶新田等17造.高庭准撤原诉传票



2016/08/02 星洲日报/国内版

高庭今日批准3名起诉人的申请,撤销董总和教总等3造挑战董教总教育中心(非营利)有限公司董事部主席叶新田等17造,在去年1010日召开特别会员大会修改章程的原诉传票(originating summon)。 

(吉隆坡2日讯)高庭今日批准3名起诉人的申请,撤销董总和教总等3造挑战董教总教育中心(非营利)有限公司董事部主席叶新田等17造,在去年1010日召开特别会员大会修改章程的原诉传票(originating summon)。  
承审本案的高庭法官拿督刘美兰今日是在3名起诉人,即董总、教总和独立大学有限公司代表律师颜康益的要求下,批准撤销本案,并谕令起诉人支付合共2万令吉的堂费。
3起诉人可重新入禀
不过,颜康益表示,虽然该造撤回这起原诉传票,惟法官已批准3名起诉人重新入禀新诉讼。
董总、教总和独立大学有限公司是于去年1115日入禀高庭,并把叶新田、邹寿汉、黄珊美、陈德隆、刘庆棋、李清文、蔡亚汉、叶全发、刘世全、卢金峰、陈纹达、吴治平、张光明、苏顺昌、杨天德、蔡逸平和李云桢列为第一至第十七答辩人。
他们在原诉传票中,要求高庭宣判董教总教育中心(非营利)有限公司在去年1010日特别会员大会上所通过的一切议案都是无效,且理应被撤销的。 
叶新田的代表律师菲丽达披露,第一至第三起诉人原在这起原诉传票中把董教总教育中心(非营利)有限公司列为第四起诉人,不过,在教育中心提出强烈反对,并向高庭表明第一至第三起诉人没有权利代表教育中心兴讼后,第一至第三起诉人同意在原诉传票中删除教育中心的名字。
菲丽达说,该造坚称董总和教总没有法律地位兴讼,因为在1966年社团法令第9条文下,董总和教总不能对任何人兴讼,除非董教总在诉讼中通过其“公职人员”提出诉讼。
董教总2造要求修改原诉传票
她说,尽管董教总两造较后入禀高庭要求修改原诉传票,除了申请加入董总主席拿督刘利民和教总主席王超群的名字外,也申请把这起原诉传票转以“诉讼”(writ of summon)的形式进行聆讯,不过,该造已正式向高庭提出反对。
她表示,法官刘美兰于715日在内庭聆听了双方律师的陈词后,把聆讯展延到今日,好让诉方代表律师有时间谘询3名起诉人的意见,决定是否要撤回这起原诉传票。
原诉传票的聆讯一般会以聆审法律论点或课题为主,而无须传召任何证人出庭,相反的,诉讼的聆讯方式将以传召证人供证为主。

(星洲日报)

起诉叶新田等17造 董教总独大撤销诉讼


2016/08/03 东方日报/国内版

(吉隆坡2日讯)教总主席王超群、董总主席拿督刘利民与独立大学有限公司(独大)今日决定撤销起诉,包括前董总主席叶新田在內的17造,违反董教总教育中心(非盈利)有限公司章程一案。
今日在经过约一个半小时的內庭审讯后,高庭法官拿督刘美兰諭令3名起诉人,需支付17名答辩人2万令吉的堂费。
叶新田代表律师拉温透露,在1966年社团法令第9条文下,社团註册局规定,任何人不得以社团名义作个人起诉,因此王超群等人的控状程序有误。
另外,根据2012年法院规章第118条文,此诉讼程序应以传讯令状(Writ Saman)的方式展开,而非起诉人所採用的原诉传票(Original Saman)。
叶新田另一名代表律师菲丽达指出,在去年1118日控方决定展开诉讼程序时,答辩方已经多次提出反对,因为起诉方並非以个人名义作出起诉。一直到今年715日开审之际,控方仍未撤销控状。
「所以法庭喻令他们(诉方)必须付辩方各1万令吉的赔偿。」
王超群、刘利民和独大是在20151115日,针对叶新田等人在同年的1010日召开的董教总教育中心(非盈利)有限公司特別大会上修改章程,將董总、教总和独大的代表,从原有的5人削减至2人,个人董事从10人增至25人,并让由董事部委任的董事从6人减至4人等一切议决,是不合法,应该被撤销。
根据诉状,3造將叶新田、邹寿汉、黄珊美、陈德隆、刘庆棋、李清文、蔡亚汉、叶全发、刘世全、卢金峰、陈纹达、吴治平、张光明、苏顺昌、杨天德、蔡逸平及李云楨列为第1至第17答辩人。
陈德隆向《东方日报》指出,起诉方曾入稟法庭要求將修改诉状,并更换律师后,又要求將原诉传票换成传讯令状,但辩方基於起诉方的基础出现错误,双方进行爭辩后,最后法官认同了辩方的说法。

(东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