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19 南洋商报/要闻
(布城18日讯)上诉庭今日指出,1996年教育法令第69(1)条文阐明,赋权考试局批准非独中报考统考,因此董总与关丹中华中学应向考试局取得书面批准。
4名独中家长是因不满高庭裁决关中学生参与统考属合法,于今日提出上诉。上诉庭言述发言并非判决,该案定明年1月7日续审。
上诉庭法官丹斯里依德鲁斯哈伦、拿督苏拉雅及拿督锺贤冠(译音)组成的上诉庭三司认为,法庭的裁决将影响学生日后报考统考,但教育课题不应影响到学生。
三司之首依德鲁斯哈伦聆听家长代表律师余万里陈词后,同意后者的说法,即教育法令第69(1)条文规定,任何人报考任何一项考试前,须事前获得考试局主任的批准。
他指出,此问题可以解决,并质问董总代表律师黄觥发:“为何不提早去解决?”
黄觥发向法庭表示,董总认为统考并未获得官方承认,同时,报考统考也不在教育部权限范围内,况且主办考试的不是教育部,因此报考统考无须通过教育部的考试局批准。
律师将征求董总意见
不过,他表示会听取法庭的建议,征求董总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向教育局提出申请报考统考事宜。
“董总需时间与董事部开会后才可作出决定,待有了决定后才能告知法庭。我会建议董总和关中致函给考试局、教育部长和副部长,以处理有关非独中生报考统考的事宜。”
4名起诉人本是独中生,唯因未达法定年龄,他们于2016年10月14日通过自身家长周志光、余云中、冯秀丽和黄生喜(译音)入禀法庭。
(南洋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