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07 光明日报/国内
(吉隆坡6日讯)高庭裁决,董总在开放统考给关丹中华中学时,不必预先依据1996年教育法令第69(1)条文取得考试局总监的书面同意。
高庭法官南达峇兰今日发表长达32页书面陈词时表示,虽然关中不属於政府在1996年教育法令第151条文下所认可的60所独中,但董总在开放统考给关中时,没必要预先取得考试局总监的书面同意。
他表明,董总允许关中学生参与统考的决定是合法的,而关中学生也有权参加统考。
他说,教育部在2012年7月26日批准设立关中时,已清楚意识及被告知,除了教育部所规定的国家教学课程外,关中将以董总所规定的独中课程进行教学;同时,关中学生也须参加统考。
教部清楚表明“不反对”
“彭亨教育局也在一封誌期2014年4月21日所发出的註册文凭中,确切列明事项,再综合关中与教育部的来往信函,关中学生可参与统考已是一项既成事实、木已成舟的事(fait
accompli),根本没任何争论书面同意到底是否有必要的空间。”
法官强调,至今為止,教育部或考试局并没就董总开放统考给关中一事给予任何负面或不利反应。反之,他认為,教育部其实已给予“祝福”或“默许”关中学生参与统考。
他说,实际上,教育部的立场看来摇摆不定,不过,教育部最终还是清楚及明显表明该部“不反对”关中学生参与统考。
律师:未决定上诉
代表其中3名独中生家长的律师林碧芬和余万里在休庭后提到,他们须在諮询当事人的意见,及详读法官的书面判词后,才决定是否要入稟上诉庭;现阶段谈上诉仍言之过早。
余万里则说,若教育部往后改变立场,不允许关中参加统考,这得胥视教育部所给予的理由,而他们也可援引高庭今日的裁决作為抗辩案例。
针对教育部“不反对”或默许关中参加统考,在法律角度上是否足以被视為教育部已正式批准关中参加统考时,他直言,这一点仍有研究的空间。
法官:教部有权批准考统考
针对教育部是否有权援引1996年教育法令第69(1)条文,批准让不在全国60所独中名单的关中学生参加统考一事,法官南达峇兰说,这项条文并没束缚或剥夺教育部批准任何不在60所独中名单或关中的学生参加统考,相反的,这项条文清楚赋予考试局总监权力。
他认為,教育部不仅意识到关中学生已在2016年开始参加统考,甚至给予关中“绿灯”。
对於4名起诉人家长深切关注及留意的课题,法官表示,若教育部对董总开放统考给关中一事作出谴责或刑事提控,董总或关中将会告知法庭,但迄今没出现这种情况。
“当教育部允许关中可在董总所规定的独中课程进行教学时,实际上已排除了反对董总开放统考给关中的可能性,或将採取行动对付董总及关中。”
陈大锦:看到曙光
董总署理主席陈大锦形容,高庭的裁决振奋人心,关中终守得云开见月明。
盼华社能互相扶持
他表示,关中这一路走来艰辛,而政府承认统考的那一里路虽也走得不易,但已看到曙光。
他在庭外受询时提到,董总抱持很大期望,并希望华社能互相扶持及支持,让关中可走得更远。
他补充,华社应追求的是整体进步,而无须打压关中或阻止关中发展,大家应互相扶持继续往前迈进。
此外,董总的代表律师黄觥发提及,不论是董总、关中的学生或统考,高庭的裁决是一个喜讯,这意味华文教育将来会是一片光明。
新闻背景——4起诉人是独中生
4名起诉人皆為独中生,由於未届法定年龄,他们於2016年10月14日通过家长兴讼,并在诉状中把教育部和董总列為第一及第二答辩人;他们较后要求把关中列為第三答辩人,并获高庭批准。
教育部较后在上诉庭上诉得直,获準在本案中剔除答辩人身份,以致答辩人只剩下董总和关中。
他们在诉状提到,关中不列入全国60所独中名单内,而董总更没依据1996年教育法令第69(1)条文取得考试局总监书面同意,开放统考给关中报考。
他们要求高庭鑑定董总允许关中113名学生参加统考是否合法,而关中113名学生是否有权参加统考且属合法?
若高庭的答案皆為否定,关中生的统考成绩是否将被视為不合法和作废;同时,他们要求高庭宣判全国60所独中生的统考成绩将不受董总上述决定而影响。
(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