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12 16:54 星洲日报/国内版
叶新田坚称,从法律角度来说,他是董总唯一的合法 主席;右为其代表律师费鲁斯。(图:星洲日报) |
(吉隆坡12日讯)高庭今日驳回被挑战派撤换的董总原任主席叶新田,要求暂缓执行高庭諭令他必须发函及在14天內召开中央委员会会议的裁决。
叶新田在闻判后说,他將遵循高庭的庭令,在星期日如期召开中委会会议,並发函给5名法官在判词中所点名的新任中委黄博谆、黄剑峰、陈亚斯、徐满和及刘东海。
承审本案的高庭法官拿督瓦兹尔今早发表书面判词说,高庭是针对本月1日的后续庭令,再作进一步的釐清,並从双方代表律师所提呈的证据达致相关结论。
法官说,傅振荃的代表律师文添友在陈词时坚称,来自柔佛的黄剑峰、霹雳的李官仁和彭亨的林锦志是董总中委,所以叶新田必须发函通知这3人出席星期日的中委会会议。
不过,叶新田的代表律师拿督费鲁斯胡先则说,董总中委会的结构已因一些州董联会援引董总章程第5.2.5条文及第5A.10条文,因中委呈辞、被撤换、取代或委任等而出现了变动。
法官:5州中委变动符章程
法官认为,在检视了双方所提呈的证据后,他认同吉兰丹、柔佛、彭亨、沙巴和霹雳等州董联会所出现的中委变动符合董总章程。
他们分別为吉兰丹代表黄博谆(取代遭撤换的陈永生)、柔佛代表黄剑峰(取代呈辞的黄循积)、彭亨代表陈亚斯(取代遭撤换的吴茂明)、沙巴代表徐满和(取代遭撤换的周惠卿),以及霹雳代表刘东海(取代遭撤换的李官仁)。
法官说,除了董总原本的20名中委外,黄博谆、黄剑峰、陈亚斯、徐满和及刘东海也可出席星期日的中委会会议。
他认为,叶新田要求暂缓执行庭令的申请並没有符合法律所阐明的门槛,所以决定驳回其申请。
遵循庭令致函25中委· “来不来隨缘”
叶新田指出,他將遵循庭令发函给25名高庭所指定的中委,至於当权派和挑战派的中委是否会如期出席星期日的中委会会议就得“听天意、隨缘”了。
针对当权派中委是否会全数出席中委会会议的问题,他说:“我们有发了信,来不来隨缘啦!”
不过,他强调,身为一个负责任的中委,他认为挑战派中委都应出席会议,因为这项会议及其议程是挑战派所要求的。
针对傅振荃指叶新田必须寻求批准才可徵用董总办公室作为开会场所一事,叶新田表示,他完全不曾考虑傅振荃所说的话,更不担心是否获准使用董总办公室。
他坚称,傅振荃较前所召开的会议是无效及不合法的,並坚称本身才是董总的合法主席。
“遴选主席一定要根据章程、根据一定的程序,不是你喜欢就召集一个会议来选出新主席,然后向天下宣佈有新主席。”
费鲁斯:从法律角度· “叶仍是合法主席”
费鲁斯指出,从法律角度来看,叶新田迄今还是董总的合法主席,並可遵循高庭的庭令在星期日召开中央委员会会议。
他说,以董总秘书长傅振荃为首的挑战派不能单凭以召开中央委员会特別会议,就撤换掉叶新田和邹寿汉,因为当中仍涉及很大的法律爭议。
他说,1966年社团註册法令第16条文已清楚阐明解决社团爭议的程序与方式,任何爭议都应依循法律或条文来处理。
他强调,社团註册局必须依循社团註册法令来办事,而最终当局也必须解决主席闹双包的问题。
“我不认为有两个主席,对我们而言,只有一个主席,那就是叶新田。”
他说,委任主席有其固定的程序与条例,根据董总章程,只有召开常年大会来通过才算合法,中央委员会没有权力通过中央委员会会议来委任主席。
指傅召开会议不符庭令
他指出,傅振荃所召开的会议並没有符合高庭法官瓦兹尔的庭令,所以严格上来说,那不算是一个合法的会议。
费鲁斯说,上诉及特別权力组高庭法官拿督阿斯玛米原订今日聆审叶新田要求高庭发出禁令,以禁止傅振荃召开602特大的申请,不过,法官认为,应等待星期日的中央委员会会议结果后,才开庭审理有关禁令申请。
黄觥发:身为领导人· “傅有权开中委会议”
傅振荃的代表律师黄觥发坦言,他对傅振荃6月10日召开中央委员会会议一事毫不知情,但补充,身为董总的领导人,傅振荃有权决定要怎么做。
他说,根据傅振荃的说法,挑战派是在徵询社团註册局的意见后,才召开中委会会议,而非平白无故的这么做。
针对董总主席闹双包的课题,黄觥发说,他希望媒体勿大肆渲染,並拒绝正面回答到底挑战派所推选的新任主席陈大锦是否为合法主席。
他坚称,傅振荃只是遵循高庭的庭令来召开中委会会议,若叶新田反对傅振荃的做法,这代表叶新田並不赞同法官的裁决。
劝傅出席明日会议
他说,为了董总的未来,他已劝告傅振荃务必要出席星期日的中委会会议,因为董总並非为一个普通的组织或社团,所有的纠纷应获得和平解决。
“既然对方敢发出(开会)通知,就看看他们是否敢出席会议。”
黄觥发认为,董总风波已接近尾声,若问题持续下去,社团註册局或將开始插手了。
针对叶新田申请禁令禁止傅振荃召开特大一案,他表示,为避免与另一名高庭法官瓦兹尔的庭令相互衝突,承审本案的法官拿督阿斯玛米已决定展延案件到本月18日过堂,直到星期日的中委会会议结束为止。
董总章程
◆董总章程第5.2.5条文阐明,中委辞职或出现空缺,由造成空缺者所代表的会员在3个月內派人填补空缺,其任期至届满为止。
◆董总章程第5A.10条文则阐明,如果本会常务委员的任期未满,而其在州属会的任期已满,或其授权代表人的身份被终止,本会中央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他是否继续担任该职位至任满为止。
知多一点· 社团註册法令第16条文
1966年社团註册法令第16条文阐明,若任何社团的成员或干事之间发生爭议,註册官可发函要求该社团在1个月內提供任何与解决爭议、合法委任新干事或章程等相关证据。
若社团註册官在限定时限內或允许的延长期限內仍不满意该社团的答覆,社团註册官可援引第13条文来取消有关社团的註册。
(星洲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