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9日星期五

董总主席叶新田博士文告



董总主席叶新田博士文告

18-6-2015

 

本人作为董总主席, 前此曾宣布暂时冻结董总各银行户头。这是因为以董总秘书长傅振荃为首的一伙人在610日非法篡立了所谓常委会, 并宣称要更换董总银行支票签署人, 令人担忧存款会否受到误支滥用。为了保护董总钱财免遭盗提滥用,本人的上述临时举措是紧急而有必要的。

为了不影响董总员工的薪金支付以及不妨碍独中统考工作的进行,现本人基于下列情况,解冻所有董总的银行户头:

1. 必须回到董总原点,不得根据610日不合法的所谓中央委员会的决定以更换银行户头的签署人,所有支票须有主席签署,若主席不在,则需有署理主席签署。

2. 有关对外的活动以及财务上的支出,皆须向主席汇报;

3. 法官谕令召开的614日中央委员会因不达到法定人数而流会。因此,该会议不得有任何的议决。任何人不得更换不合法的常委来签署支票。

假如上述的情况不被遵守而擅自滥用公款,涉及者将面对法律后果。

 

董总主席叶新田博士文告


18–06-2015



针对高庭法官今日案件的审理,傅振荃代表律师黄觥发要求法官删除法官在61日发出的临时禁令中的第三及第四项条款,即有关禁令只限于傅振荃于62日的特别会员代表大会;但我方律师表示反对这项要求,因为法庭的通令应该包括其它相同性质的特别会员代表大会,而且第三和第四项对于起诉人来说是关键的。

因此辩方傅振荃等人应该被禁止召开相同性质议案的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法官同意我方律师的看法,认为第三和第四项对于起诉人来说,都是关键的。

对于辩方律师对报界说法官已经拒绝我方所提的第三和第四项条款,是不确实的。在此,我方有必要加以反驳及予以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