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守江律师“9·13阳光行动汇报午宴”讲词
1. 各位热爱华文教育的同道们,大家中午好。这是我第8次应邀出席从法律角度讲解相关董总纠纷课题的集会。 我知道有一些人不高兴我的出席。
2. 有一位谢春荣律师批评我对法律的见解,荒缪,轻浮,胡扯,没有标准,我已两次反驳他了,两次的答复都有登载在《星洲日报》及《诗华日报》,第一次是在7月31日, 第二次是在9月8日。李万千先生说我没有资格向谢春荣律师挑战公开辩论董总章程和教育法令的课题,我不同意。说实在话,李万千先生才真的没有资格和我辩论法律的课题,因为他不是律师,对法律的知识一知半解,因此我不想白费时间和他进行没完没了的争论法律的课题。我在律师的生涯已经跨入第50个年头,曾经处理千宗官司案件,也处理不少公会,社团,政党的纠纷的官司案件,在上两个星期,还在处理社团纠纷的官司案件,
因此,大家会明白,我为何不愿意和李先生争论法律的课题,如果他是律师的话,我会愿意好好的考虑。
3. 关中生可以考统考吗?有违反1996教育法令69(1)吗?到今天他们仍然不明白教育法令第69(1)的内容和违反条文的后果这个课题。我曾经说过不只一次。今天,还有一些人认为让关中生参与统考不会违反69(1)法令。更有人认为,即使有违反,国阵政府为了选票也不会对付违法者,那种想法实在太幼稚,太天真了。
4. 关于挑战派有违章违法的前几次选举,我也曾经说过好几次,也许是因为我的讲解,夺权派也认同,于是他们一次又一次重选,选举了四次之多,可惜的是,每一次的改选都是违章违法。今天我不再重覆谈过去的是为何违章的行为,时间也不允许我这么做。我今天谈的是“8·23”特大的改选。
5. 董总纠纷的起因,就是两种斗争路线不同所引发。
(A) 夺权派认为关丹中学,既然可以被准许教导独中课程,实际上就是华文独中,外加政府首长口头承诺关中生可考统考。所以主张接受关中生参与统考;同时倾向可以接受关中模式做为今後独中的发展的模式。
(B) 叶邹派认为关丹中学的教学媒介语是马来语,因此不是华文独中,不准参与独中统考,否则触犯1996年教育法令,将置独中统考体系、董总命运于执法者的钻板上。如果接受马来文私立的关中模式为今後独中的发展的模式,将杜绝真正独中发展之路。
6. 按情理,身为董总主席的叶新田,有权力选择以上A组或B组的意见。叶主席因不接受他们(A组)的看法,夺权派遂以种种没有实例的人事之争的罪名加在其头上,说他无能领导,夺权派千方百计逼他下台,但是事实证明,在他的领导下董总却能累积千万资产, 统考文凭还得到700多间国际大学的承认。说他不善团结身边华社,他却能招来2800个社团的支持,成功完成,反对《2013-2025教育大蓝图》中对母语教育不利条文的百万人签名运动的壮举。
7. 5月7日晚上,假借教总的车队企图搬走董总的文件,被邹先生阻止,谎称是搬走教总的文件与董总无关,但是在警方的查证下,被证实是董总重要文件,结果文件被警方扣留备案,于是老羞成怒,霸占了董总行政部,试问大家,这种行为公平合理吗?符合逻辑吗?
8. 今天我要讲的是“8·23”特大会议有违章吗? 我相信,大家都很想知道。
“8·23”特大已经召开了,新的领导层也似乎选出来了。虽然吉隆坡高庭有批准召开“8·23”特大,但是并没有意味着特大会议的进行可以不遵守董总章程行事。因此,“8·23”特大会议产生的新领导层,是否按董总章程选出来的,是否有效呢?是一个法律的课题。让我在此指出其数点错误:
(1)章程第5.1.2条文规定,每个州属的会员得派出五位代表出席董总会员代表大会,并委任其中一位为首席代表,行使投票权力,该首席代表名字须在开大日之前至少7天书面通知秘书处。
5.1.2条文讲的大会是指常年代表大会(AGM),但是呈上的名单不是出席常年代表大会(AGM)的代表,而是出席特大(EGM)的代表。细读董总章程条文,也可以说州属会员代表的投票权力,只有4年一次,并且在董总的常年代表大会的选年(Annual General Meeting of the election year。2015年也不是董总的选举年。
(2)
章程第6.2.2.条文注明,“主席在接到至少有五(5)个会员联名提出要求并附上相关理由和议程,则必须于三十(30)天内召开特别会员代表大会(EGM)”。
因此按条文6.2.2发通知书召开特大的权力在于主席。会员虽有权要求召开特大,但是没有权力发通知书召开特大。“8·23”特大的通知书是由5位要求开特大的会员发出。这很明显的是违反了章程6.2.2,。当特大会议的召开者没有发通知书的权力时,该特大会议的一切会议议决案也就自然是违章及无效了。
类似不合法的判例有很多,我略举一两宗吧:
(1)King Vs Fulton(1876)2 VLR (Eq) 100
(2)Re State of Wyoming Syndicate (1901) 2 Ch.431
(3)5.2.3条文注明,董总中央委员会的委员是由常年代表大会(AGM)的选年 election year)后14
天进行复选选出主席等各职位。5.2.3.条明文指的大会是(AGM)不是(EGM)。
此章程指定两项选举中委必须符合的僚件:
(1)在常年代表大会(AGM);
(2)在选举年(Electionyear)
“8·23”特大选出的中委选举即不是在常年会员代表大会(AGM)也不是在选举年(Election
Year)选出,因此,又违反了章程第5.2.3.条文。
除了第5.2.3.条文外,董总章程没有其他的条文赋予董总可以在其他情况下选举中央委员。再说,1966社团法令(Societies Act 1966)第14条明文规定,社团必须呈报其执委的名单和财政报告是在常年大会(AGM)后60天内。第14条文讲的指定为AGM。(不是EGM)
(4)
按章程5A.1.3条文,董总的各项会议指定必须由主席叶新田或署理主持主持,但是“8·23”特大会议的主持人不是叶新田,也不是邹寿汉先生,而是另有其人。是从5位要求开特大的会员中选出来主持的。
(5)
章程第5A.9条文,此条文明确规定,董总中央委员,常务委员各小组委员之任期均为四(4)年,四年的任期是强制性的(mandatory),因此在2013年6月7日选出叶新田团队的职务任期是强制性(mandatory)的4年。
9. 翻开董总章程第5A.9条文,英文版看一看,内容即是“shall be four years";新加坡海南公会章程第七条文注明是“shall
be two years".董总章程词句的重点在于“shall be 4 years”是强制性的4年。新加坡高庭及上诉庭的4位法官在Foo Jong Peng & Ors v Phua Kiah Mai
& Anor (2012) SGCA 55一宗案件中皆一致认为“shall be”是强制性的2年。所以判挑战派须等两年期满,因而判多数的理事败诉及赔堂费。
10.
关於句子“shall
be”是强制性(mandatory)的诠释,除了新加坡上诉庭一宗案例的裁决以外,还可以参阅我国上诉庭的两宗案例,也一致认为shall be是强制性的(mandatory),且必须依法履行的(obligatory):
(1) MBF Cards Services Sdn Bhd VS Chew Ah Too (2009)1
MLJ684 at page 693;
(2) Majis Perbadanan Kangsar vs Sonati Dev.Corp Sdn.Bhd.(2007)1 MLJ l33 at Pg.136。
11.
因此如有违反以上任何一项的条文, 便可以导致“8·23”特大不合法且无效。
12.
乱象的制造者
董总的纠纷闹局,至今已经有两年了,到底谁是闹局的祸首,过去的已经讲过不须再谈,就谈谈最近几个月的事件。夺权派一共呈上4份选举的名单,那就是6月10日,6月14日,7月11日及最新8月23日,前后提呈四份中委名单给社团注册局,每次都说,社团注册局反应非常正面,既然正面,为何名单一提,再提,三提又四提?到底那一份才是夺权派心目中没有违章违法的名单?
13.
如今注册局手上有5份董总中委名单,一份是2013年,按章行事,4年一度在常年代表大会选举年选出的中委名单,其他4份则是由夺权派于短短三个月内,违章炮制出来的中委名单,不是会员代表大会也不是选举年,选出来的委员名单,试问社团注册局该承认那一份名单?社团注册局只允许一个社团一份领导班子名单。
14.
董总章程不是明文规定中央委员的选举是常年代表大会的选举年吗?不是说他们任期为4年吗?一般来说,两份名单已够乱,现在夺权派在短短的三个月内就搞出多达4份名单,不是乱上加乱吗?如果无法解决多胞胎的乱局,吊销董总注册是谁之过。谁才是董总纷争和乱象的制造者,万一华文教育的完整体制因此被摧毁,谁是民族的罪人?大家心中有数。
15.
我认为大家应该会同意华文教育今天的严峻处境及所有危机,是因国阵政府矢意推行单元文化政策所造成。尽管巫统面对内哄,其推行单元文化政策的步伐却在加速前进。种种迹象显示,政府决心推行单元文化政策,三不五时推出不利母语的偏差政令,再加上华教体系内,有一批倾向执政权力和自以为是的自己人,里应外合使华教面对处境更加严峻,华教面对的灾难接二连三浮上台面。
16.
因此华社期望华教领头羊具备坚贞不屈的品质,威武不屈的精神,叶主席虽不是腰缠万贯的大财主,他的能力,他的表现应该受到肯定。为何他们就不能让他好好做完多一年半呢?偏要闹到今天这样的局面呢?只有让“亲者痛,仇者快”,真正受害的是华文教育的发展和前途。
17.
最后,我要强调一点的是,按章程行事者就是对,不按章行事就是错。因为这是一个法治的国家,凡事必须按章行事,不是一个人治的社会,凡事都是有钱有势者说的都是对的社会。我敢相信大家也都认同我的看法吧。
张守江律师
(2015-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