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5日星期四

“解散董总常委会复选”是否合法‧高庭20日裁决



2015-03-05 17:01 星洲日报/国内版



邹寿汉与叶新田(坐者左一及二)在吉隆坡法庭中心召开新闻发佈会,向媒体匯报案件的进展,坐者右一起为董总副主席苏祖池、卢宇廷、爱心基金会主席丹斯里彭茂燊、律师詹德拉;站者左起为彭亨董联会財政李碧强、雪隆董联会总务陈德隆、爱护华教联合会总会总秘书陈书墉、何添发、执委赖嶸文及常委林义明。(图:星洲日报)


(吉隆坡5日讯)高庭將於320日,针对董总秘书长傅振荃等18名中委所提出的两项议案――“解散第29届董总中央常务委员会”和“重新复选第29届董总中央常务委员会”是否合法或有效一事作出裁决。

换言之,若高庭裁决解散第29届常委会及重选常委会职务的议案是合法的,董总主席叶新田就必须召开中央委员会会议討论、商榷和解决傅振荃等人所提出的上述2项议案。

叶新田的代表律师詹德拉披露,双方代表律师是於本週二针对这项课题提呈书面陈词,而承审本案的高庭法官拿督瓦兹尔因需要更多的时间来检阅双方的书面陈词,而展延到20日裁决。

双方同意维持原职至裁决

以傅振荃为首的18名中委是於120日同意接受高庭的建议,展延当天欲召开的董总中央常务委员特別会议,直到高庭针对他们所提出的2项议案合法性或有效性作出裁决为止。

叶新田和傅振荃等人皆同意,所有由叶新田所委任的中央委员和中央常务委员將维持原职,直到高庭作出裁决为止。

76岁的叶新田是於115日入稟高庭,除了要求高庭发出禁令,禁止傅振荃在16日以秘书长身份发出召开董总中央委员会特別会议的通告外,也要求高庭宣判根据董总章程第6.3.3条文和第6.4.3条文,只有董总主席才有权力召开中央委员会会议,同时,宣判傅振荃所发出的会议通告是不合法、违反董总章程和理应被撤销的。

他在诉讼中把以董总秘书长傅振荃为首的18名中委列为第一至第十八答辩人。

高庭原订於120日聆审叶新田所提出的禁令申请,惟法官在会见双方代表律师后,提出了上述折衷方案,暂时平息了两派人的纷爭。

邹寿汉:坦然面对裁决

董总署理主席邹寿汉指出,无论高庭在320日所作出的裁决是否有利於他们,他们都会“坦然以对”。

叶新田与邹寿汉等人於今早前往高庭听审,邹寿汉在休庭后受访时,针对他们是否已就高庭的裁决作好应对的方法时,这么表示。

尊重高庭决定

他们说,诚如大家在报章上所看到的一样,双方就和解一事並没有任何进一步的发展,而以目前的情况来说,他们还是选择等待高庭的判决,並坚称会尊重高庭的决定,也不在乎多等半个月。

邹寿汉透露,根据报章的报道,傅振荃已表明不要和解,直到高庭有裁决为止。

受询及董总风波至今的演变是否在预料之中时,叶新田表示,当他们决定遵循法律管道入稟高庭时,只是为了根据董总的章程依法办事。

“但`有人’不依法,所以我们只好提呈法庭;既然已提呈法庭,我们只好耐心等待判决。”

他指出,即使事情已带上法庭,也不会影响董总的日常操作,因为董总一般上都由一个系统负责操作,应该不受影响,况且,还有15天就可以知道高庭的判决了。

常年活动不受影响

邹寿汉则补充,董总常年的活动將不受影响,根据董总的章程,任何不在董总预算案內,或预算案没有获得通过的任何新活动,只要是適合董总举办的活动,主席、財政或总务都有一定的权限进行拨款。

“关於財政方面,主席有一定的权限可以拨款,或財政、总务的权限之內,还是可以根据程序去进行新的活动,日常或常规的活动是不受影响的。

“行政部人员、董事部的人员,各级人员等,根据章程,还是可以扮演他们的角色。”

(星洲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