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21 09:42 南洋商报/全国版
(吉隆坡20日讯)高庭今日驳回董总主席叶新田博士寻求法庭宣判秘书长傅振荃有关“通过及解散第29届中央常务委员会,及重新复选第29届中央常务委员职务”议程不合法的申请,并裁决这些议程有效及法律适用的。
法官拿督瓦兹尔谕令起诉人叶新田必须依据章程,发出召开涵盖上述议程的董总中央委员会特别会议的通知书,并在21天内召开会议。
法官同时谕令叶新田必须支付1万令吉的堂费。
叶新田、署理主席邹寿汉、副主席卢宇庭等人,及傅振荃等部分答辩人,都在法庭内跟进法官的判决。
叶新田在法庭外向记者表示,他将在2、3天内召开内部会议讨论下一步的行动。
“如果不准备上诉,将会如期召开中央委员会特别会议。”
法官:争议应先交内部处理
法官在判词中指出,起诉人争辩董总章程5A.9提到,中央常务委员会任期为4年,一旦中选就必须完成4年任期,不能被解散。
他说,起诉人基于董总章程无明文规定,赋权遴选中央常务委员会权利的中委,解散中央常务委员会及重选新届中央常务委员会。
他说,答辩人傅振荃认同起诉人这个见解,不过,却争辩没有明文规定,并不代表中委无权解散及重选新届中央常务委员会。
他指出,答辩人提到董总章程9.3及争辩,如果章程没有明文规定或出现争议,中央常务委员应该进行讨论及解决问题,并由中委会去确认。
“答辩人认为起诉人应该这么做,通过在章程9提供的内部机制解决问题,不过,起诉人却选择上法庭。
“我同意答辩人的论点,这场争议应该先交由中央常务委员处理,然后就是中央委员会,起诉人将问题带上法庭,属言之过早。
“起诉人应该先用尽章程中所提到的内部渠道。”
傅振荃:输赢都伤害董总
傅振荃受询时强调,这场官司无论何方输赢,都已对董总造成伤害。
他希望叶新田遵守法庭判决,在21天内召开会议。
叶新田的代表律师是嘉达迪斯占德拉;傅振荃等18名答辩人由律师叶玉莲代表。
(南洋商报)
高庭驳回叶新田申請 中委特别会议须召开
2015/3/21 光华日报/国内版
(吉隆坡20日讯)高庭驳回董总主席叶新田博士禁止董总秘书长傅振荃召开中央委员特别会议的申請,而且指示申请人须在21天内召开中委会会议,以讨 论及解决以傅振荃为首的18名中委所提出的解散与重组中央常务委员会议案。法官瓦泽阿南今日在庭内宣布,傅振荃于今年1月6日发出的召开中委会特别会议通 知函具法律效力,所以,叶新田不应阻止召开。
他谕令叶新田须在21天内,对通知函提出的两项议案召开中委会议。意味着,叶新田须在下月10日前召开中委会议。
他 也指示,叶新田须支付1万令吉堂费。#叶新田指按章拒开会 去年12月31日,叶新田召开记者会声明,查阅章程,发现没有条款允许在第29届中委会和常委会任期届满前解散及重选,因此,拒绝18名中央委员会成员 于同月29日联署的要求,即把解散与重选中委会及常委列入今年1月17日举行的中委会会议内。
然而,傅振荃于今年1月6日发出通知函,以便于同月20日召开中委会特别会议,不过,叶新田在同月14日入禀法庭申请庭令,阻止召开中委会特别会议。
同 月20日,在法官调解下,双方阵营达致3点协议,第1点协议是有关特别会议展延召开,第2点是双方律师就“解散第29届董总中央常务委员会”及“重选第 29届董总中央常务委员会”议案提出论据,第3点是“同意由诉方(叶新田)所委任的中央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不得于法庭最终裁定前撤换”,而且择定于3月 5日审理。
本月5日,法官以需时间研究双方律师呈上的论据,把判决展延到今日。
《光华日报》
叶新田将与当权派成员 召开内部会议讨论是否上诉
2015/3/21 光华日报/国内版
(吉隆坡20日讯)随着法庭驳回董总主席叶新田就秘书长傅振荃发出的召开中委会违反章程的申请,叶新田将在近日召开内部会议,与当权派成员讨论是否针对法庭判决作出上诉。
叶新田今日在法庭听完判词后,在庭外向记者表示,本身不愿对这项判决作出任何评论,目前将会尽快召开内部会议,与成员讨论是否要针对判决提出上诉。
“相信这几天内就会有决定,之后我们会再召开记者会或透过文告宣布我们的内部决定。”
询及要是遵循法庭判决,在21天内召开中委会,并将挑战派的两项议程,即“解散第29届董总中央常务委员会”和“重新复选第29届董总中央常务委员会”列入最新召开的中委会内,是否会担心影响到身为董总主席的地位,叶新田不愿多做回应。
他说,在还未召开内部会议决定上诉或召开中委会之前,一切都是猜测性问题,他呼吁记者,内心等待会议结果。
“一切的结果,要在会议召开后,才会有定论。”
(光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