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30日星期六

董总纠纷难了 高庭週一定断



2015/5/30 东方日报/国内版

 


叶新田(右)在支持者陪同下进入法庭內。高庭择定
周一对案件做出裁决。(摄影:顏泉春)
(吉隆坡29日讯)董总纠纷闹上庭,高庭法官拿督瓦兹尔阿南麦丁今日在听聆双方陈词后表示,將在61日宣判,高庭在320日所颁布的諭令,是否必须依照董总原班32名中委名单,召开中委会会议,以及叶新田在320日后,所召开的会议及撤换职务是否无效。

高庭是在上週五建议董总两派展开庭外调解,以寻找解决方案,同时也建议从13州董联会委任新中委代表以进行重选。但双方在527日在內庭,无法达成和解的共识,法官当时则指示双方在今日作出陈词,探討法庭权限是否能直接指示董总进行重选。

叶派代表律师拿督法鲁兹今日在庭上表示,根据《1966年社团法令》第161)条文,条文清楚阐明,若社团內部出现问题如董总內部目前面临撤换职位事宜,就应交由社团註册局处理。

1966年社团法令》第161)条文,社团註册局可在30天內,要注册社团就內部纠纷给予解释,社团註册局也可以召开涉及的各方人士,指示他们和平解决爭议,如果问题没有获得解决,社团註册局有权撤销有关社团的註册。

应由社团註册局处理

他指出,法令已赋予社团註册局有完全的权限,来处理社团领导层行政与功能的问题,其中也包括委任社团领导层人选。

「这说明了有关法令赋予社团註册局,成为一个解决纠纷的平台,有鉴于这个中心点,我们(叶派)认为並不如答辩人(傅派)所说的,法庭有权干涉这次的纠纷。」

「社团註册局已是一个解决社团问题的机制,我们也有这样的一条文,但若法官作出判决,可能就限制了社团局原本被赋予的权限。那法令所赋予社团註册局的权利,是否还有意义呢?「他也强调,高庭已在320日对叶傅两派的纠纷有所判决,因此不应在相同的问题上,作出第二次的判决。

然而,傅派代表律师文添友则表示,整个法律行动是因起诉人(叶新田)而起,该申请就没有涉及社团註册局,因此《1966年社团法令》第161)条文,並不適宜用于这场爭议。

他指出,高庭在320日就已裁决,諭令叶新田在21天內,召开纳入解散及重选董总常委会2项议案的中委会会议,惟叶新田在裁决当日下午就撤换2名中委。

「起诉人(叶新田)在49日所召开的中委会会议,就已违法了高庭的判决,因为他在会议以前,就分別撤换了2名中委和常委,会议並未维持原班中委的情况下召开。」

他强调,叶新田未遵守高庭的諭令召开中委会议,该事宜必须由同一个法庭来处理。
 

(东方日报)
 

傅振荃寻求宣判409中委会议不合法 董总诉讼周一裁决

2015-05-30 11:06 南洋商报/全国版
 
叶新田(左)及菲洛斯(右)回应记者的问题,后排左及中为
雪隆董联会总务陈德隆及社会爱心基金会主席丹斯里彭茂燊。
(吉隆坡29日讯)高庭法官拿督瓦兹尔今日定下周一(61日)对董总秘书长傅振荃寻求法庭宣判,董总主席叶新田博士于49日召开的中委会议不合法及撤换中委的决定无效的申请作出裁决。
瓦兹尔原于本月22日对有关申请作出裁决,不过当天瓦兹尔提议双造寻求和解,所以没有作出判决;前天(27日)瓦兹尔在内庭会见双造的代表律师后,又再定今日下午,由律师针对法庭在这项申请中的司法权问题陈词。
分别代表叶新田和傅振荃权的律师拿督菲洛斯及文添友,在庭上陈词约40分钟后,瓦兹尔另定下周一裁决。
叶新田和傅振荃都进入法庭跟进案件的进展,不过今天只有叶新田和菲洛斯在法庭在一起接受记者的访问。
傅振荃没有向记者发表谈话。
他在申请中,要求法庭宣判,叶新田在320之后召开的所有会议及撤换中委决定无效,他要求高庭谕令叶新田完完整整地执行高庭320日的判决。
菲洛斯陈词指出,1966年社团法令,赋予社团注册官全权处理社团会员和负责人之间的纠纷,包括寻求撤换主席的问题。
应由注册官全权处理
他说,董总是在社团法令下注册的团体,所以其发生的上述问题,尤其是寻求撤换主席之争,应该由社团注册官全权处理。
他说,社团法令16条文清楚阐明社团注册官的职权。
“既然存在这个替代机制(社团注册局)和程序,如果法庭在社团注册局处理董总问题前就补救,是否会挫败这项条文的用意。
“而且,申请人(傅振荃)寻求法庭宣判的事项,已经由同一个法庭审理及做出裁决。因此,申请人不能再要求法官,对在同一个法律行动中出现的同一项争议做出第二次的判决。”
叶新田:602特大禁令申请周一审
董总主席叶新田博士说,高庭将在下周一(1日)审理他禁止秘书长傅振荃于下周二(2日)召开董总特大的禁令申请。
他说,相关的法律文件已传递给对方。
召开602特大的通知函是由董总秘书长傅振荃发出。叶新田今日在休庭后,回应记者的问题时这么说。
他的代表律师拿督菲洛斯说,高庭(上诉及特别权力组)将在61日上午11时,审理其当事人的有关申请。
起诉人申请不涉注册局
文添友回应时指出,整个法律行动是由起诉人(叶新田)而起,起诉人在今年1月向法庭申请禁令,禁止申请人(傅振荃)召开特别中央委员会会议,讨论解散29届中央常务委员会及重选的议程。
他说,起诉人的申请根本没有涉及社团注册局,因此社团注册局16条文根本不适用。
他说,起诉人在申请人同意不召开中委会议下,收回禁令申请,并交由法官去裁定有关议程是否合法。
“法庭在320日宣判‘通过及解散第29届中央常务委员会,及重新复选第29届中央常务委员职务”的议程有效,并谕令起诉人必须在21天内依据董总章程,发出召开涵盖“通过及解散第29届中央常务委员会,以及重新复选第29届中央常务委员职务”议程的中央委员会会议。
撤换中委违法庭判决
“可是起诉人在法庭裁决后的同一天,便撤换了两名中委。
“因此申请人指责起诉人于49日召开的中委会议,违反法庭判决,因为起诉人在会议前撤换了两名常务委员及两名中委(为傅振荃派系的4名答辩人),在未维持原班中委的情况下开会。”
文添友指出,起诉人在未遵守法庭庭令下召开中委会议的问题,必须由同一个法庭来处理,不能交由其他法庭审理,因为其他法庭没有这个案件的背景。
他说,整个事件,是因为起诉人没有遵守法庭320日的判决行事,申请人只是寻求法庭拨乱扶正。
他说,法庭绝对有权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裁决,因为起诉人有意推翻法庭的判决(320日)。
(南洋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