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5日星期五

林明镜的冤屈




2015/5/15 东方日报/评论版
~作者:许万忠
 

甲董联会主席杨应俊撤除总务林明镜职务,招惹华社非议。

林明镜是董总主席委任的中委。个性率直、富正义感的林明镜,不赞同以傅振荃、杨应俊为首的夺权派所作所为。他最常用这句话回应朋友的询问:「你告诉我,关中问题,叶新田、邹寿汉做错了什么?」

林明镜不支持夺权派,被杨应俊视为眼中钉,以「数次不遵循理事会议(反叶邹)议决案执行任务」为藉口,成立宋德祥、房有平、蔡明彪三人纪律小组,限林明镜三天內做出「为何不应被对付」的书面解释。

表面看,杨应俊是循规蹈矩,常规行事;深入研读,才知道不是这么一回事。

三分钟作出决定

据知,开理事会的时候,杨应俊先是要林明镜「马上」在董总中委与甲董联会总务之中,做出「二选一」抉择,自觉不妥,改为「三分钟內作出决定」。

三人纪律小组提交给理事会的报告,是这么说的:「纪律小组一致议决明镜校长没有牴触议决案」。白纸黑字,明確的结论得不到杨应俊的「赏识」,在紧急会议上绝口不提,而是以民主暴力,做出「撤除林明镜职务」的决定。甲总商会会长陈保成在「挺林明镜」记者会上,就这么认为:「甲董联会尝试掩盖调查报告,这对林明镜非常不公平,而且也会让华社对林明镜存有误解。」

成王败寇,自古已然。趾高气扬的杨应俊在记者会侃侃而谈,数说林明镜的不是,忽略或者忘了,甚或全然不知民权为上,任何纪律行动必须遵循一定规范,不能隨心所欲,任性胡为。

「马上」二选一固然霸道,「三分钟」实属蛮横;「一个星期」不符常规,「三天」更是荒谬。法律界朋友说,为了让被告人有充分时间搜罗证据证物、邀请证人作证,2个星期是合理期限。这期间,理事会可以暂时冻结林明镜的总务职责,待纪律小组报告出炉再作决定。

既然决定採取纪律行动,必须有明確控状,详列林明镜什么时候、哪一次会议、哪个地点犯上错误,或者做出对甲董联会不利的行动。有了书面控状,林明镜就可以根据控状做出书面解释;纪律小组如果认为书面解释不足以脱罪,可以传召林明镜前来解释。

理事会决议案不是控状,不能只凭一、二个议案,就要林明镜解释不应该被撤职的理由。来自华教团体的董联会理事,不乏资深律师、会计师、审计师、工程师、企业家等饱学之士,怎么都成为技术错误的共犯?

老驥伏櫪,坚守原则,不跟风,不沆瀣一气,是林明镜可贵处。西瓜偎大边,同儕六人,无一说句公道话,落井下石有之;孤掌难鸣的林明镜,理应早就看到后果。

人微言轻,仅以禿笔,为明镜申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