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7日星期日

董总修改对外发言人机制‧刪除“秘书长”字眼


 

2014-09-07 17:45 星洲日报/国内版





 董总第29届董总中央委员会第5次会议,获得30名中委出席。前排左一起为中委拿督李官仁、丹斯里刘瑞发、副秘书长陈纹达、副秘书长苏祖池、总財政林国才、秘书长傅振荃、叶新田、署理主席邹寿汉、副主席许海明、刘利民、陈国辉及卢宇廷。(图:星洲日报)

(雪兰莪加影7日讯)《董总对外发言人机制草案》经过修改並获得董总中委会一致通过的最新版本,刪除了多项条文中的“秘书长”字眼,改以“主席”为该会唯一发言人。

当中被刪除“秘书长”字眼的条文包括第二项第3条文、第二项第7条文及第三项第1条文。

另外,在第五项及第六项第2条文中,原本的“提请首席执行长审批,再提呈主席和秘书长审批”的字眼也被修改为“提请首席执行长审阅,再提呈秘书长审阅,最后由主席定夺。”

叶新田:不应否定废除 ·  现有机制可加强

叶新田较早前表示,董总可以对现有的运作机制在符合章程规定的基础上加强,而不应该否定或废除它,转为以新机制取代。

他在董总第29届董总中央委员会第5次会议尚未通过《董总对外发言人机制建议草案》,致词时促中委对秘书长傅振荃所提呈的草案三思。

“如果这种超越和违反章程的《董总对外发言人机制》获得通过,它不仅是对主席的一项不信任,也犹如把绳子套在主席身上。”

指秘书长將独揽大权

他强调,除非主席愿意成为傀儡,表面上是所谓的“主席”,实际上却是由秘书长独揽大权,那么主席必难以继续扮演主席的角色及发挥功能,貽笑大方。

“董总章程规定主席对外代表本会,长期以来一贯由主席签发公函,包括致给其他团体的公函。但是,近几个月来,秘书长违反章程並越权取代了主席,签名致函其他团体主席和州董联会主席。”

他重申,在我国逾一万多个註册社团,基本上都是由主席或会长代表对外发言的,秘书长提出的机制建议草案,是违反民间团体向来以主席或会长为团体发言人的传统和规范的运作机制。

“一旦董总率先通过有关机制,將对我国民间社团引发巨大的衝击和深远的影响。这也变相地导致主席必须先得到秘书长的批准,才可对外发言或发文,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在任何组织或机构里都是匪夷所思的!”

恐导致华教队伍分裂

他也批评该机制违反董总的章程规定及组织结构,秘书长提呈超越其职权並具有利益衝突的机制,恐导致华教队伍因此爭议而分裂。

他早上时也证实有14名中央委员联署要求搁置及拒绝在中委会议中討论《董总对外发言人机制建议草案》。

董总今日召开中央委员会会议,获得30名中委出席,缺席的两名中委分別是已事先请假的柔佛州董联会主席黄循积和沙巴州华小工委会主席拿督周惠卿。


董总中委会结束后,叶新田(中)与傅振荃(左三)在眾中委的见证下“一握泯恩仇”。左一起为苏祖池及林国才;右一起为刘利民、许海明及邹寿汉。 (图:星洲日报)  


14名中央委员联署要求搁置及拒绝在中委会议中討论《董总对外发言人机制建草案》

1. 主席/叶新田;   2. 署理主席/邹寿汉;   3. 副主席/卢宇廷;
4. 副秘书长/陈纹达;   5. 副秘书长/苏祖池;   6. 中委/邱锦成;
7. 中委/拿督余清守;   8. 中委/张志开 ;   9. 中委/黄亚珠;
10. 中委/丹斯里刘瑞发;   11. 中委/洪志诚;   12. 中委/邹昭盛;
13. 中委/蔡亚汉;   14. 中委/林明镜;   




设立董总对外发言人机制

(一)——宗旨:

鑑於適应当前华教面对的复杂多变的形势,本会必须加强董总对外的舆论和宣传工作,故此,本会必须要建立健全的对外发言人机制,规范和统一发佈工作。

()——规定:

1,代表本会对外发言必须维护本会的权益与形象,熟悉相关事务,坚持本会立场与原则,发佈准確可信的信息,展示良好本会形象。

2, 代表本会对外发言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按照“权威、及时、准確、灵活”的要求开展工作。

3, 本会中央委员会主席为本会唯一的对外发言人。

4, 任何本会中央委员、行政部职员或与本会业务相涉人士不得以董总名义举办对外发佈政策性立场、声明和重大议题之回应与说明。

5, 发言人主要职责:

a,代表本会对外发佈政策性立场、声明和重大议题之回应与说明;

b,主持对外发佈会。

6,对外发佈的工作实行归口管理。本会行政部秘书室及或会务与资讯局为对外发佈的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协助对外发言人开展对外发佈的工作。

7 特殊情况下,本会中央委员会主席可授权予本会中央委员或业务相涉人士代表对外发言。

(三)——行政部的主要职责:

1,依据本会中央委员会、中央常务委员会和主席的指示,提交对外发言所需的信息;

2,研究、分析外部信息,对需要发佈的信息、澄清事实或加强宣传的事务资料等,提交对外发言人;

3,协助和整理本会各州属会或相关部门提出的对外发佈需求;

4,建议对外发佈信息的方式;

5,擬订对外发佈工作计划、策划方案,起草对外发言稿;

6,负责对外发佈的会务工作;

7,协调相关单位参加发佈活动,联繫相关新闻媒体採访报道;

8,跟踪媒体报道0情况和社会舆论的反应,开展对外发佈效果评估,反馈信息,提出工作建议。

(四)——对外发佈的內容和形式

对外发佈的方式:

1,新闻发佈会;

2,记者招待会;

3,对外发言人的名义发佈新闻、声明、谈话;

4,组织新闻记者集体採访或单独採访;

5,本会网站或社交媒体网站等。

(五)——对外发佈工作机制

对外发佈的工作实行审批管理,主题和內容由行政部秘书室或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提请首席执行长审阅,秘书长审阅,最后由主席定夺。

(六)——对外发佈的工作程序:

1,明確发佈的主题

根据对外发佈计划和工作需要、突发与应急事件分析结果或社会舆情分析结果,以及媒体採访要求等情况,由行政部提出发佈需求,执行审批程序,明確对外发佈主题。

2,收集发佈的资料。

对外发佈的资料一般包括新闻通稿、对外的文稿和背景资料。上述资料由涉及发佈的行政部相关部门汇整,提请首席执行长审阅,再提呈秘书长审阅,最后由主席定夺。

3,制定发佈的方案。

对外发佈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议適当的对外发佈时机和形式,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协调相关部门,起草对外文稿,提呈对外发言人审核。

4,联繫相关媒体。

根据发佈的需要,联繫相关新闻媒体。

5,实施对外发佈。

以本会名义召开的发佈会,由对外发言人发佈。

(七)——本会对外发言人机制有所不足之处,可在本会中央常务委员会上加以检討和修缮之。

(星洲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