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0日星期三

董总主席叶新田博士在第29届董总中央委员会第5次会议致词稿


日期:201497日(星期日)

时间:上午1030

地点:董总401会议室

 

各位董总中央委员,大家好。

今天的会议议程将着重在“董总对外发言人机制”课题。

(一)《董总对外发言人机制建议草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因由。

傅振荃秘书长提出的《董总对外发言人机制建议草案》,是在黑箱作业情况以及本人和署理主席邹寿汉完全不知情下拟订的。

今年615日在芙蓉召开的董总会员代表大会,傅振荃秘书长坚持一定要把该机制草案列入当天大会的议程内,否则他将以大会提案形式提出做为要挟,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天会议上他没有派发该机制文件给与会者,并在一些州的代表反对后,傅振荃秘书长撤销该机制草案议程。当天会议决定交给中央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进行讨论。

726日召开的董总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当进入该机制议程时,傅振荃秘书长才临时指示行政部派发该机制草案文件,这是本人和署理主席邹寿汉第一次收到该文件,相信多数中央常务委员也是第一次收到、看到该机制草案文件!这么重要的事情,包括董总主席、署理主席和众多常务委员都是最后一分钟才拿到、看到提案的内容,我们根本没有充分的时间去思考和消化提案的内容和其背后的原因。我们也不明白为什么傅振荃秘书长在处理这么重要且涉及改变董总对外发言现状、又明显违反董总章程规定的大事件上,必须采取这么隐蔽和神秘的反常手法?为什么不可以光明正大的、更早向所有中央常务委员提供白纸黑字的文件,好让大家可以有足够的时间做深入的思考和充分的准备。会议上有人提出该文件超越常务委员会的权限,需要时间消化和研究,要求搁置讨论,因此会议决定交由97日召开的中央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请注意:这是当天会议的决定。但是,现在有人指责主席把它列进议程又反对讨论和接纳,这种指责是不公平的、也是别有用心的!

(二)董总长期以来拥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发表文告运作机制

董总长期以来拥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发表文告运作机制:1)由董总主席指示行政部草拟董总文告或声明;2)行政部把文告/声明草案发给主席、署理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以在限定时间内提供意见;3)行政部综合有关意见后修订文告/声明草案,再发给上述有关董总负责人;4)最后由主席定夺,才由行政部把文告/声明的定稿发给新闻媒体,并且电邮给所有32名中央委员和各州董联会。

这是一个符合民主集中制的发言人机制,而且行之有效,没有必要标新立异,另起炉灶。我们可以在这个运作机制及符合章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加强,但是不应该否定或废除它,转为以秘书长傅振荃提呈的机制取代之。

秘书长傅振荃提呈给董总中央委员会的《董总对外发言人机制建议草案》产生以下问题:

1,制造董总内部分裂。从今天媒体上的纷纷扰扰,根源于“董总对外发言人机制”的提出,造成指名道姓的对呛,这件事给董总和华教所造成的伤害和困扰已经是谁也无法否认的事实!这就叫亲者痛、仇者快!谁是始作俑者?大家自有公论、华社自有公论、历史自有公论!

2,《机制》草案已超越及违反董总章程。

1)根据董总章程,主席领导本会,督促会务,对外代表本会。署理主席协助主席处理会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及署理主席处理会务。因此,如果改变现有机制,将导致否决主席职权(不能做决定),必须得到秘书长的同意才能发出文告。秘书长提出的机制把章程规定的“主席、署理主席至副主席”的次序,突然转变为“主席和秘书长”的同等地位和职权,一方面扩大秘书长的职权,使秘书长上升到与主席同等甚至超越主席的地位,另一方面边缘化和剥夺署理主席和副主席按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和责任。

3,董总今后随时将出现在面对华教权益受侵害的问题时,一方要发文告,另一方不要发文告的情况,导致文告不能及时发出或面对重重困难,也不能对华教课题及时表达董总的立场。如果秘书长提出的机制获得通过,作为主席就很难继续扮演主席的角色及发挥功能。

4,在我国逾一万多个注册社团,基本上都是由主席或会长代表对外发言的,目前秘书长提出的机制建议草案,是违反我国民间团体向来以主席或会长为团体发言人的传统和规范的运作机制,一旦董总率先通过,将对我国民间社团引发巨大的冲击和深远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审慎对待。

(三)董总章程第5A.1条文和第5A.4条文,分别对主席和秘书长的职权规定如下:

5A.1. 主席

5A.1.1 对外代表本会;

5A.1.2 领导本会,督促会务;

5A.1.3 主持本会的各项会议,为会员代表大会、特别会员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当然主席;

5A.1.4 有权批准每次不超过RM10,000(马币一万)的开支;和

5A.1.5 在表决时若出现相同票数,主席有权投决定性一票。

5A.4. 秘书长

5A.4.1 策划和推动会务,掌管本会一切文件和会员册;

5A.4.2 督导秘书处职员工作,向社团注册官提呈注册和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

5A.4.3 有权批准每次不超过RM5,000(马币五千)的开支;和

5A.4.4 核查及批准开支项目及审查支银单及单据。

上述条文明确规定对外发言由主席代表。现在秘书长要求改变上述做法,一切对外发言都必须同时得到秘书长的同意,这变相地导致主席必须首先得到秘书长的批准才可对外发言或发文,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在任何组织或机构里都是匪夷所思的!在这种机制下,许多文告、声明、发言及文件恐将无法落实,从而钳制董总针对不利华教的课题及时做出反应,将导致董总一贯对外发言机制瘫痪。对外发言、举行新闻发布会或发文告,是董总针对单元主义教育与不公平及不合理的政策展开斗争的重要途径,因此限制、取消长期以来实行的原有发言机制,等同否决董总捍卫华教的斗争。除非其背后隐藏了特别的议程,我们看不到有什么理由一定非要这么做,请各位委员三思。

(四)傅振荃秘书长在他提呈的《机制》中规定,任何中央委员除了主席和秘书长之外,都不得代表董总或以董总名义对外发言,这无异对董总所有中央委员下达封口令。此机制一旦实施,封口令下的董总及中央委员对各种不利华教的政策和措施只能无可奈何地噤若寒蝉。这对长期勇于在华教课题上发言的董总将是致命打击,对捍卫华教、发展民族教育的事业未见其利先受其害。

(五)傅振荃秘书长在他提呈的《机制》第二条第(7)项规定他可以授权他人发言(但在第二条第(4)项下,中央委员反而不能发言),同时今后文告声明的草拟均由他掌控的部门实行“归口管理”。这种个人超越章程的做法,不仅改变董总过去一贯运行模式,同时把董总转变为由秘书长独揽大权的组织,今后董总的一切事务几乎只由秘书长一人说了算。

鉴于上述《机制》不仅涉及董总今后操作层面,它也违反董总的章程规定及组织结构,秘书长提呈超越其职权并具有利益冲突的《机制》,同时为避免华教队伍因此争议而分裂,我谨此郑重吁请中央常务委员对此《机制》提案予以拒绝或搁置,不在会议上提出讨论。

(六)在董总发动百万签名运动,坚决反对《2013-2025年教育大蓝图》内不利于母语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向联合国提呈申诉书以及化解关中课题对华教的威胁之关键时刻,该机制草案的提出显然对当前华教运动造成破坏,为推动关中报考统考和单元教育政策的隐议程铺路,违背族魂林连玉、教总时任主席沈慕羽和董总时任主席林晃昇坚决捍卫华文独中和统考的精神与立场,甚至导致放弃捍卫董总的立场和原则,改变董总方针政策,打开缺口,致使60所华文独中可能面对第二次的改制危机。

(七)如果这种超越和违反章程的《机制》获得通过,它不仅是对主席的一项不信任,它也犹如把绳子套在主席身上。除非主席愿意成为傀儡,表面上是所谓的“主席”,实际上却是由秘书长独揽大权,那么主席必难以继续扮演主席的角色及发挥功能,贻笑大方。

(八)董总签发公函的运作机制。

董总章程规定主席对外代表本会,长期以来一贯由主席签发公函,包括致给其他团体的公函。但是,近几个月来,秘书长已经违反章程并越权取代了主席,签名致函其他团体主席和州董联会主席。例如傅振荃秘书长在完全没有事先知会主席和中央常务委员的情况下,私自以董总秘书长的身份,于2014530日致函林连玉基金主席拿督杜乾焕,201466日致函华社研究中心董事主席周素英,以及2014429日致函霹雳华校董事会联合会主席拿督李官仁等。(参阅附件1、附件2、附件3

(九)在这个关键的时刻,本人诚恳呼吁董总中央委员,必须谨记华社先贤200年来和董总60年来捍卫华教的坚定立场和原则,董总中央委员也必须谨记对董总、华教和华裔子子孙孙的责任和承诺,不要忘记出任董总中央委员的誓言。本人必须强调,董总当前内部出现的纷争,绝不是个人权力之争,假如是个人权力之争,本人情愿首先礼让。而今是捍卫董总章程、维护华团传统、保卫华教生存与发展的原则立场之争,我们今天的决定,要对得起华社和华教人士对我们的委托、要对华教、对历史负责,要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考验!敬请各位做出明智的决定。

(董总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