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4日
董总今日发表文告指出,根据《1996年教育法令》规定,政府必须负责华小的电费开销。因此,政府只拨一点钱,不足于支付华小电费开销,迫使华小董家协承担所欠的电费开销,实是推卸责任,并且违反了《1996年教育法令》的规定。
董总指出,我国现有1290多所华小是由董事会创办,在《1996年教育法令》是属于“政府资助学校”(Sekolah Bantuan
Kerajaan),并不是所谓的“半津贴学校”(Sekolah Bantuan Modal)。
“半津贴学校”根本不是法令的规定,而是教育部官员违反教育法令下自行制订的区分,剥夺了华小、淡小和教会学校等所享有的拨款权利,是一项歧视及打压这类学校的行政措施。
根据《1996年教育法令》规定,华小作为“政府资助学校”,享有获得全部资助拨款(即行政拨款)和固定资本拨款(即发展拨款)的权利,这包括水电费,兴建、扩建和维修校舍,以及购置设备的拨款。这是不容剥夺的权利。
华小面对的拨款不公问题由来已久,长期累积的民怨极深。董总促请政府必须从政策和制度上全面及根本地解决此问题,包括把华小纳入中央付款制度(Sistem Bayaran Pukal),由政府直接支付华小电费开销,不应迫使华小承担有关开销。
(来源:董总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