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09 17:32 星洲日报/国内版
(吉隆坡9日讯)董总主席叶新田博士今日发出律师信给秘书长傅振荃,限令他撤回於1月6日以秘书长身份发出召开董总中央委员会特別会议的通告,否则將採取適当的行动对付。
开中委会议是主席权力
叶新田在律师信中指出,根据董总章程第6.3.3项,召开中央委员会会议是主席的权力,秘书长在章程中是没有权力发出召开这项会议的通告,因此傅振荃所发的会议通告是违章违法及无效的。
傅振荃1月6日发出上述会议通告的议程,是要討论及通过解散第29届中央常务委员会,以及重新復选第29届中央常务委员职务。
傅振荃在上述会议通告中说,他是应17位中央委员的要求,决定於1月20日召开这项特別会议,因为主席叶新田订於1月17日召开的中央委员会议,並没有把解散及重选现届常务委员会的事项列入议程。
叶新田也在致给傅振荃的律师信中指出,董总章程註明中央委员会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任期为4年,中央委员会无权解散常委会重选,因此不能列入议程討论。
叶新田的律师信限令傅振荃必须在1月12日下午5时撤回召开上述中央委员会特別会议的通告,否则將会採取適当行动对付他以及要求召开这项特別会议的17名中委。
(星洲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