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3日星期一

教育法第155(2)条文赋予权利 国民型中学正名有望



2014/01/12 中国报/国内版

(吉隆坡11日讯)国民型中学恢復法定地位,重燃希望!

芙蓉振华国民型中学董事会法律顾问黄觥发律师指出,虽然1996年教育法令內完全刪除国民型中学(SMJK)字眼,但第1552)条文却赋予国民型中学获得法定地位的权利。

此条文阐明,凡因1996年教育法令而废除及受影响的所有职务任命、条规、章程、豁免、指示、命令、登记与註册以及所颁授证书,都可以继续生效。”

黄觥发日前在“教育发展大蓝图对国民型中学发展的衝击”讲座上指出,1996年教育法令于19971231日正式生效,国民型中学发展就此停摆,既不可增建,也没有地位。

受指示可沿用SMJK

“然而,正因为第1552)条文,在1961年至1996年之间所有条规,都赋予国民型中学正名权利,也可以此向教育部要求基本建设、拨款、充足师资等。”

据瞭解,教育部当年曾发出公函给各国民型中学校长,指校方在行政上仍可沿用SMJK字眼。

黄觥发认为,全马国民型中学也因为第1552)条文,无论在正式或非正式情况,都可以使用SMJK字眼。

此讲座由马来西亚行动方略联盟改制中学发展委员会主催,森美兰中华大会堂及森美兰华校董事会联合会联办。

出席者包括马来西亚行动方略联盟改制中学发展委员会主席张金祥、副主席周世扬、森华堂主席刘志文、森州董联会主席苏祖池等。

黄觥发指出,除了改制合约,教育部当年也发出董事会章程给国民型中学董事会,此章程至今仍有效,是国民型中学另一个保护盾牌。

董事会受促找出改制合约

国民型中学于六十年代与教育部签署的改制合约仍具有法律保障效力,全马78所国民型中学董事会受促找出此“保命符”。

黄觥发指出,各华文中学当年所签署改制合约上,並没有阐明解约或暂停合约的条款,也没有任何法令可以作为依据和参考。

他以僱员聘约为例详细讲解,“僱主可以聘请职员,也可以解雇他,而解雇他的依归则是僱用合约上所列明条款。如果没有僱用合约,则援引劳工法令。”

合约可谓永久有效

“改制合约没有解约细则,也无法援引任何法令,这份合约因此可谓永久有效,非常重要,各校董事会务必找到它。”

较早前,张金祥致开幕词时说,国民型中学虽然是教育体制一环,却没有获得与国中同等的发展及资源分配,政府也没有兑现当初承担国民型中学开销的承诺,令国民型中学如同弃婴。

“华团、董事会、家协及校友会应该保持觉醒及团结,积极关心及维护国民型中学发展,尤其国內81所国民型中学更加应该居安思危。”

(中国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