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教总教育中心(非营利)有限公司文告
2015年10月8日
有关本公司副主席王超群先生于2015年10月5日,在不理会大多数董事呼吁展延会议的决定,而一意孤行坚持召开所谓的“董事部特别会议”,本公司必须在此严正指出该会议乃是在没有遵循公司章程与组织条例(Memorandum & Articles of Association)以及公司法令下所召开,是不合法的会议。再者,所出席会议者也有不是本公司董事的人士,严重违反了董事会议的定义。
当天数位出席会议的董事已在会议开始时,义正词严的劝请王超群先生遵循公司法令以及公司章程与组织条例(Memorandum & Articles of Association),并取消该会议;但是很遗憾地王超群先生并不接受,而坚持召开该不合法的会议,也在该不合法的会议中通过接纳数项议案,其中包括改组执行董事部,即他本人被推举为主席,刘利民(不是本公司董事)被推举为副主席,以及赵燊儒被推举为义务秘书等。这种做法是严重违反了本公司的章程与组织条例的,本公司会依据本公司的章程与组织条例,向王超群先生采取适当的行动。
根据报章报道,王超群先生随后召开新闻发布会指称,根据组织条例第18(viii),叶新田已经失去教育中心主席一职,并在相同条例下丧失了董事资格。事实上,王超群先生是错误解读相关条例:因为叶新田不是董总的“个人会员”(Individual Member) -- 根据董总章程,董总并无设置个人会员。
本公司组织条例第18(viii) -- 翻译成华文是:
“一名董事必须悬空(vacated)其职位,若他的会员籍被委任他所属团体机构暂时终止(suspended) 或开除(removed)”。
叶新田及邹寿汉的董事,及其分别被选为主席和义务秘书职位,仅能在当年经获得相关政府部长批核修订的董教总教育中心(非营利)有限公司的公司组织条例第18条例,即“丧失董事资格“中各项条文内受到制裁(例如:获取公司利益、报穷、受刑罚、辞职、以上所述的第18(viii)条例、或连续三次无故缺席董事会议等)。
而,经修订的新第19(a)条例规定他们是不可在任期满前,被所属团体书面通知罢免的。
此外,根据经修订过的第17(c)及17(d)条例,教育中心仅授权义务秘书或副义务秘书签发会议通知和其他指定事项。副主席并未在公司章程与组织条例下被授权函发会议通知。
因此,王超群副主席已犯上越权行为,而其引申的一切会议决定都是无效的。
董教总教育中心(非营利)有限公司
董事部主席: 叶 新 田 博 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