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8日星期六

“关中模式”抵触注册条件•邹寿汉警告可能无法开课



《当今大马》 ·201368 下午329

关丹中华中学争论不息,董总署理主席邹寿汉今日指出,虽然关丹中学中学已经获得了批文,但却还未注册成功,如果无法通过这关,将无法开课。

邹寿汉(右图)撰文表示,自从关丹中华中学风波以来,种种发展都显得不符合批文所规定,而且虚假与误导公众,恐怕将导致学校无法注册。

他认为,关丹中华中学一直以来都是蒙蔽华社,欺骗家长,最后可能也不能“弄假成真”,注册失败。

他续而警告,在彭亨州教育局发出注册认证为止,关丹中华中学将不许运作,意味着该校将不能开课。

以下是邹寿汉文章全文:

关丹中华中学批文,是关丹中华中学建校的法定依据。它规定了这所新学校的办学性质、课程教学制度、教学媒介语、学校组织、学校注册与运作条件等。

当前,关丹中华中学事件论争,聚焦于办学性质与课程教学制度方面,人们似乎忽略了决定这所新学校能否成功开办的关键因素:“学校注册”。

联系批文对关丹中华中学学校注册与运作条件的规定,再看关丹中华中学董事会“基于无奈”的“边做边争取修订批文”,以及最近提出的所谓“关中模式八大重点”。

这些都是不符合批文规定的,而且是虚假的、具有误导性的,不仅可能导致学校被拒绝注册,也有蒙蔽华社、欺骗家长之嫌!

下文就相关事态,略作分析,或有助于厘清一些真相。

一、关丹中华中学还需过“注册关”

关丹中华中学有了批文,并不意味着就可以成功开办上课,它还必须在批文有效期间内(2014630日之前),建妥校舍后通知教育部私立教育组以办理注册手续。【批文第2条款】

目前关丹中华中学董事会已备妥校地,筹措一笔建校基金,开展建校工作。

二、关丹中华中学必须依据批文内容注册

根据关丹中华中学批文第7条款“学校注册”,有几项值得注意的规定:

★关丹中华中学必须向彭亨州教育机构和教师注册局办理注册[7.1条款]

★直至彭亨州教育局发出注册认证为止,这所学校不许运作[7.2条款]

★批文中任何条件的修改,必须事先获得教育部的批准。任何获批准更改的条件须在注册认证文件中列明[7.4条款]

★根据《1996年教育法令》第87(1)(a)(f)条文,一旦没有遵守任何条件,当局有权撤销这所学校的批准和准证[7.7条款]

再引据《1996年教育法令》第87(1)(d)条文的规定,“如果某教育机构的董事长或任何负责管理的人士在推介该教育机构时,对有关的一项重要事实,做出虚假或误导性的声明”,注册官有权撤销该教育机构的批准和准证。

又根据《1996年教育法令》第84(5)条文,注册官可以拒绝注册一所教育机构,如果他认为该教育机构“在申请注册时,或在与申请注册有关的一项重要事实,做出虚假或误导性的声明”。

三、关丹中华中学弄虚作假,恐难过“注册关”

关丹中华中学是依据《1996年教育法令》设立,当然要受该法令的制约。既然批文已经明确规定关丹中华中学是一所以国语(马来西亚文)教导国家教育课程KBSM / KSSM、准备其学生参加马来西亚考试局主办PMR SPM考试以及马来西亚考试理事会主办STPM考试的私立中学,它就必须依据这些条件进行注册(除非有关批文获得教育部明文修订)。

现在关丹中华中学提出的“关中模式八大重点”,表明该校坚决拥护全国华文独中的总方向;采用董教总全国独中工委会拟定的课程纲要和编纂的高初中统一课本;采纳“三三学制”,以华语为教学媒介;采用双轨制模式,以统考为主,并引进政府文凭考试课程。

这岂不在对“重要事实”,“做出虚假或误导性的声明”?这样抵触注册条件,如何能为学校取得注册?再说,如果据此进行招生活动,难道不是蓄意“蒙蔽华社,欺骗家长”吗?!

 

【附件】:《与关丹中华中学的注册与运作有关的法规》

1 根据批文第2条款,关丹中华中学建立学校的准证有效期至2014630日。根据《1997年教育(教育机构的注册)条例》【P.U.A534 / 97】,(申请办校人)必须在学校建筑竣工后通知教育部私立教育组以办理注册。

2 根据批文第7条款【学校注册】:

★关丹中华中学必须向彭亨州教育机构和教师注册局办理注册

[7.1条款]

★直至彭亨州教育局发出注册认证为止,这所学校不许运作

[7.2条款]

★学校必须获得地方政府、消拯局和卫生局这三个机构的批准

[7.3条款]

★批文中任何条件的修改,必须事先获得教育部的批准。任何

获批准更改的条件须在注册认证文件中列明[7.4条款]

★教师与教育机构注册总监或州教师与教育机构注册官未来可以

根据《1996年教育法令》增设额外的条件[7.5条款]

★在未获得内政部的批准,学校禁止招收外籍学生[7.6条款]

★根据《1996年教育法令》第871)(a)至(f)条文,一旦没有遵守任何条件,当局有权撤销这所学校的批准和准证[7.7条款]

【《1996年教育法令》第871)(a)至(f)条文:】

总注册官可以向一所教育机构的董事长或任何负责管理的人士,递交有意取消该教育机构注册的通知书,如果他认为基于下列任何理由这样做是便利的:

a)在第84(a)条列举的理由;

b)该教育机构的纪律未被充分地维持;

c)该教育机构的注册是基于任何错误、虚假或误导性的声明而获得的;

d)如果该教育机构的董事长或任何负责管理的人士在推介该教育机构时,对有关的一项重要事实,做出虚假或误导性的声明;

e)发生违反总注册官在第79(3)条下施加的任何条件的事件;

f)该教育机构没有董事长,或者被委任为董事长或校长的人士并非一位合适及恰当的人士,或并非一位负责任的人士。

【《1996年教育法令》第84(a)条文:】

总注册官可以拒绝注册一所教育机构,如果他认为:

1)该教育机构没有达致所规定的安全及卫生标准;

2)该教育机构被利用或可能被利用为有损国家、公众或学生利益的用途;

3)该教育机构欲注册的名称是不适当的;

4)在该教育机构建议开办的所在地区,已有足够的教育设施;

5)在申请注册时,或在与申请注册有关的一项重要事实,做出虚假或误导性的声明;

6)提呈申请注册该教育机构的人士没有或拒绝遵照总注册官在第823)条下所施加的任何条件;或

7)被委任为董事长或校长的人士不是一位适合及恰当,或负责任的人选。

【《1996年教育法令》第82(3)条文:】

 总注册官可以施加认为合适的注册先决条件。

附:【《1996年教育法令》第86条文:广告及其它的禁令】

1)一所教育机构除非已获得注册或获得在第81(1)条下发出的临时注册证书。没有人可以通过广告、说明书、小册子或其它方式来推介该教育机构;

2)任何人违反(1)项,将被视为犯下一项罪行,若罪名成立,将被罚款不超过三万元,或监禁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

(来源:当今大马)
 
 
 
附:《书面谈话原文》

董总署理主席邹寿汉先生关于关丹中华中学批文的进一步书面谈话

201368日)(共5页) 

蒙蔽华社,欺骗家长

——关丹中华中学能够“弄假成真”吗?
 
         关丹中华中学批文,是关丹中华中学建校的法定依据。它规定了这所新学校的办学性质、课程教学制度、教学媒介语、学校组织、学校注册与运作条件等。当前,关丹中华中学事件论争,聚焦于办学性质与课程教学制度方面,人们似乎忽略了决定这所新学校能否成功开办的关键因素:“学校注册”。联系批文对关丹中华中学学校注册与运作条件的规定,再看关丹中华中学董事会“基于无奈”的“边做边争取修订批文”,以及最近提出的所谓“关中模式八大重点”。这些都是不符合批文规定的,而且是虚假的、具有误导性的,不仅可能导致学校被拒绝注册,也有蒙蔽华社、欺骗家长之嫌!
        下文就相关事态,略作分析,或有助于厘清一些真相。
         一、关丹中华中学还需过“注册关”
         关丹中华中学有了批文,并不意味着就可以成功开办上课,它还必须在批文有效期间内(2014630日之前),建妥校舍后通知教育部私立教育组以办理注册手续。【批文第2条款】
         目前关丹中华中学董事会已备妥校地,筹措一笔建校基金,开展建校工作。 
         二、关丹中华中学必须依据批文内容注册
         根据关丹中华中学批文第7条款“学校注册”,有几项值得注意的规定:
         关丹中华中学必须向彭亨州教育机构和教师注册局办理注册[7.1条款]
直至彭亨州教育局发出注册认证为止,这所学校不许运作[7.2条款]
批文中任何条件的修改,必须事先获得教育部的批准。任何获批准更改的条件须在注册认证文件中列明[7.4条款]
根据《1996年教育法令》第871)(a)至(f)条文,一旦没有遵守任何条件,当局有权撤销这所学校的批准和准证[7.7条款]
再引据《1996年教育法令》第871(d)条文的规定,“如果某教育机构的董事长或任何负责管理的人士在推介该教育机构时,对有关的一项重要事实,做出虚假或误导性的声明”,注册官有权撤销该教育机构的批准和准证。
又根据《1996年教育法令》第845)条文,注册官可以拒绝注册一所教育机构,如果他认为该教育机构“在申请注册时,或在与申请注册有关的一项重要事实,做出虚假或误导性的声明”。
三、关丹中华中学弄虚作假,恐难过“注册关”
关丹中华中学是依据《1996年教育法令》设立,当然要受该法令的制约。既然批文已经明确规定关丹中华中学是一所以国语(马来西亚文)教导国家教育课程KBSM / KSSM、准备其学生参加马来西亚考试局主办PMR SPM考试以及马来西亚考试理事会主办STPM考试的私立中学,它就必须依据这些条件进行注册(除非有关批文获得教育部明文修订)。现在关丹中华中学提出的“关中模式八大重点”,表明该校坚决拥护全国华文独中的总方向;采用董教总全国独中工委会拟定的课程纲要和编纂的高初中统一课本;采纳“三三学制”,以华语为教学媒介;采用双轨制模式,以统考为主,并引进政府文凭考试课程。这岂不在对“重要事实”,“做出虚假或误导性的声明”?这样抵触注册条件,如何能为学校取得注册?再说,如果据此进行招生活动,难道不是蓄意“蒙蔽华社,欺骗家长”吗?! 
【附件】:《与关丹中华中学的注册与运作有关的法规》 
1 根据批文第2条款,关丹中华中学建立学校的准证有效期至2014630日。根据《1997年教育(教育机构的注册)条例》【P.U.A534 / 97】,(申请办校人)必须在学校建筑竣工后通知教育部私立教育组以办理注册
2 根据批文第7条款【学校注册】:
  关丹中华中学必须向彭亨州教育机构和教师注册局办理注册
[7.1条款]
直至彭亨州教育局发出注册认证为止,这所学校不许运作
[7.2条款]
学校必须获得地方政府、消拯局和卫生局这三个机构的批准
[7.3条款]
批文中任何条件的修改,必须事先获得教育部的批准。任何
获批准更改的条件须在注册认证文件中列明[7.4条款]
教师与教育机构注册总监或州教师与教育机构注册官未来可以
  根据《1996年教育法令》增设额外的条件[7.5条款]
★在未获得内政部的批准,学校禁止招收外籍学生[7.6条款]
根据《1996年教育法令》第871)(a)至(f)条文,一旦没有遵守任何条件,当局有权撤销这所学校的批准和准证[7.7条款]
 
  1996年教育法令》第871)(a)至(f)条文:】
    总注册官可以向一所教育机构的董事长或任何负责管理的人士,递交有意取消该教育机构注册的通知书,如果他认为基于下列任何理由这样做是便利的:
(a) 在第84a)条列举的理由;
(b) 该教育机构的纪律未被充分地维持;
(c) 该教育机构的注册是基于任何错误、虚假或误导性的声明而获得的;
(d)     如果该教育机构的董事长或任何负责管理的人士在推介该教育机构时,对有关的一项重要事实,做出虚假或误导性的声明;
(e) 发生违反总注册官在第793)条下施加的任何条件的事件;
(f) 该教育机构没有董事长,或者被委任为董事长或校长的人士并非一位合适及恰当的人士,或并非一位负责任的人士。
1996年教育法令》第84a)条文:】
        总注册官可以拒绝注册一所教育机构,如果他认为:
(1)     该教育机构没有达致所规定的安全及卫生标准;
(2)     该教育机构被利用或可能被利用为有损国家、公众或学生利益的用途;
(3)     该教育机构欲注册的名称是不适当的;
(4)     在该教育机构建议开办的所在地区,已有足够的教育设施;
(5)    在申请注册时,或在与申请注册有关的一项重要事实,做出虚假或误导性的声明;
(6)     提呈申请注册该教育机构的人士没有或拒绝遵照总注册官在第823)条下所施加的任何条件;或
(7)     被委任为董事长或校长的人士不是一位适合及恰当,或负责任的人选。
1996年教育法令》第823)条文:】
 总注册官可以施加认为合适的注册先决条件。 
附:【1996年教育法令》第86条文:广告及其它的禁令
(1)一所教育机构除非已获得注册或获得在第811)条下发出的临时注册证书。没有人可以通过广告、说明书、小册子或其它方式来推介该教育机构;
(2)任何人违反(1)项,将被视为犯下一项罪行,若罪名成立,将被罚款不超过三万元,或监禁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